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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威海全市严查!交警会在各大路口等你…

文明威海 2019-04-21

1月23日,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会上通报了威海市交警部门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为做好2019年威海市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市交警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结合春运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广大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在路面管控方面,将继续深化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攻坚行动,严查严控“超载”、“超员”、酒驾以及涉牌涉证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威海市交警部门在客货运车辆、危化品通行集中的国省道路段设置临时检查点,严查严控“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超载、超员、违法载人、不让行、违法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在打击酒醉驾方面,持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查酒驾、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此外,针对涉牌涉证等一系列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威海市交警部门启动执法检查站,依托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过往重点车辆的登记检查,严查涉牌涉证、逾期未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带病车辆上路,保障春运期间道路安全畅通。

自1月份以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6.4万余起,其中酒驾278起(包含醉驾119起),超载184起,超员71起,涉牌涉证285起,毒驾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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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酒驾醉驾 党纪政纪绝不轻饶

  酒驾醉驾绝非小事小节,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后驾驶列为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醉酒驾驶将受到刑事处罚,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醉酒驾驶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还要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然而,近年来依然发生多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组织、家庭、个人都造成了影响和伤害,既损害了党员干部队伍形象,又给党委政府抹了黑,教训非常深刻。

  近期,威海市委主要领导多次严肃强调要坚决遏制住酒驾醉驾,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日前,威海市纪委监委对几起党员干部醉酒驾驶问题进行了通报,表明了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切实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自觉坚决杜绝酒驾醉驾。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为什么要受处分?会受到什么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那么为什么对酒驾醉驾的处分,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的利益,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党组织如果在法院宣判前,就在纪律审查中发现了党员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醉酒驾驶因情节较轻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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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孙美玲

编辑: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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