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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调查 | 不让科技成果“烂在窝里”,需跨过哪些坎?

2016-07-13 尹平平 王冰洁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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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的人,当遇到与企业合作的需求时,有些甚至都不能判别是机会还是陷阱
科技成果转化是专业性很强的事,在高校中,应该交给专门机构去处理。因为它除了技术本身,还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专门的人来做,专利保护或者合同文件写得不到位,会出很多问题
目前,多数高校科技处的职能还停留在主要管理科研经费、申报奖项等方面
“我们要找最专业的人去把它保护好,而购买这些服务是很花钱的”,即使愿意出钱,能提供相应优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选择也不多
高质高价的技术很难出手,有的为了让自己的技术能得到应用推广,只能“贱卖”;而不少科研工作者文人气很重,不愿向市场妥协,不肯自降身价,导致一些创新技术“烂在窝里”


新华每日电讯记者尹平平 实习生王冰洁

  高校与科研机构中的科研工作者,为了不让自己的科技成果“烂在窝里”,与企业合作,几乎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像复旦IDO抑制剂这样,需要与企业合作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在国内很多高校中都存在。然而,科技成果从高校走进企业,进行产学研结合的转化道路,却并不平坦。 

科研人员“搞不定”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性很强,而整个交易过程充满陷阱与风险,一般科研人员搞不定

  “学术界的人,当遇到与企业合作的需求时,有些甚至都不能判别是机会还是陷阱。他们通常很担心,生怕被骗,战战兢兢,不知道该怎么办。”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专职副院长史晋海,描述出了不少出身高校的科研工作者,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常态。 

  采访时,有不愿透露姓名的某高校老师,向记者抱怨自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本来是一个只知道泡实验室做科研的,现在却搞得十八般武艺样样全能:又要会写论文,又要会写专利,又要会写合同,还要懂财务,还要跟人家去谈判,什么都得会,不会不行啊……我连报销都得自己去……” 

  “整个交易过程中,确实充满陷阱与风险,比如哪些数据公开,选择什么时机公开,哪些不公开,都需要小心谨慎、步步为营。”史晋海对记者说,当企业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对外转化时,通常会几个团队相互协作。除了研发团队,还有专利布局团队、法务团队,以及研究交易技巧与合同风险的商务团队,“可是,你怎么能要求一个学校里的老师去应付这些呢?实在是有点苛刻了。” 

  “老师就不应该做这样的工作。术业有专攻,大学里的老师,主要工作是培养人才,而不是发明一个东西卖掉赚钱。”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部长陈东敏向记者表示。“应该把老师从这些工作中解放出来,保证他们能没有后顾之忧地进行教学和科研。”复旦大学科技处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张慧君也这样认同。 

  “科技成果转化是专业性很强的事,在高校中,应该交给专门机构去处理。因为它除了技术本身,还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专门的人来做,专利保护或者合同文件写得不到位,会出很多问题。”陈东敏告诉记者。他所指的专门机构,即多数高校都已设置了的“科技处”。然而,仅凭高校的科技处,就能够为老师们转化科技成果“保驾护航”吗? 


转化部门缺人缺钱

多数高校科技处的职能还停留在主要管理科研经费、申报奖项等方面

  在部分国外高校里确实如此。比如美国的科技创新基地硅谷所背靠的斯坦福大学,上世纪七十年代就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斯坦福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现在拥有四十多名工作人员,一半左右为技术许可官员和助理。他们能够判断学校内老师们的科研成果是否值得申请专利,专利如何保护,与企业合作怎样沟通,制定什么样的商业计划,怎样进行商务谈判等。 

  再比如英国的牛津、剑桥等高校,都配备了阵容强大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校内科学家和校外市场,都比较熟悉,能够前瞻性地判断校内哪个科研项目具有产业化的趋势,派出专人与项目团队的老师们进行沟通,共同研究怎样进行专利保护,以及技术的市场推广,同时设计好各方的利益分配。 

  而这方面我们国家多数高校还有不小的差距。不少高校科技处的职能更偏重管理,比如管理科研经费、申报奖项等;为老师们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能,是随着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增加,才逐步增设的,并且可供调配的人力和资源都较为有限。 

  复旦大学是国内开展相关服务最早的高校之一,张慧君向记者介绍,《专利法》1985年在我国开始实施,同年复旦即有了一只专业的专利管理团队;2000年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2004年又设立了技术转移中心,也是借鉴国外类似模式操作的,目前专职专利管理的有两人,从事技术转移的有六七个人。 

  “学校每年科研经费是十几个亿的体量,有上千名科研人员需要我们提供对接服务,光靠这点人手去承担全校技术转移的管理服务工作,直接跨越到国外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模式,肯定力不从心。”张慧君说,和国外高校的技术转移部门相比,他们至少需要扩招一倍。 

  陈东敏告诉记者,北京大学的科技开发部虽然有二十多个人,但绝大部分都是合同聘用进来的,只有三分之一是事业岗编制,主要原因是“建设这个部门的费用比较低,整个科技中介服务行业的经济地位都比较低。” 

  去年下半年,国家颁布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当中,大幅度提高了对科技成果发明人的奖励比例,一定程度激励了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热情。可激励措施却没有涉及为他们提供转化服务的中间环节。 

  “对于一些有特殊贡献的科研项目,最好能有专项资助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知乾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华冰说,“像最近很热门的河北科技大学韩春雨教授的科研成果,如果学校或者国家设有专项基金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中间环节给予加强,其后续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会大不一样。” 


中介机构良莠不齐

仅是知识产权保护,就涉及专利代理、价值评估、信息咨询、知识产权管理、诉讼维权等各个方面,目前有服务能力的机构不多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渴望更多的经费,激发工作热情只是一方面,他们还需要更多经费来购买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要想有效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即使高校科技处人力充足,也还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参与。“有相关需求的老师来自各个学科,目前管理人员的学科背景和人员数量没法做到全覆盖,也有我们不理解的技术和不够专业的领域,这都需要请校外的第三方协助。”张慧君说。 

  除此之外,高校科技处更多是做牵线搭桥的工作,具体的一些细节,比如专利和法律合同的撰写等,都会委托给更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来做。“我们要找最专业的人去把它保护好,而购买这些服务是很花钱的。”陈东敏对记者说。 

  即使愿意出钱,能提供相应优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选择也不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而仅是知识产权保护,就涉及专利代理、价值评估、信息咨询、知识产权管理、诉讼维权等各个方面。目前比较成熟的只有专利代理服务,并且也是良莠不齐,从业者鱼龙混杂,既有学贯数理化的海归博士,也有本土大专毕业生。 

  中南大学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副教授陈儒军对记者说:“为了实现科技成果的尽快转化,正确评估科技成果的价值,都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参与。我国尽管有一些类似机构从事相应工作,但服务水平和能力还不够。” 

  在一次国际合作之前,为了保护好其中所涉及的某干细胞专利,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不惜重金从美国请来了两个律师团队。“因为这个专利很重要,国内没有人写过这类专利,我们不能用没有经验的人去写。”陈东敏解释道。 

  知乾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冰告诉记者,由于专业性较强,即使科研工作者本人,也经常会难以判断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有些人单纯追求廉价,结果不仅自己的科技成果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还使专利代理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企业合作缺乏诚意

一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大量低价收购“垃圾专利”,扰乱科技成果市场

  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的最后环节,多数需要借助企业的资本和市场营销能力来实现,而与一些企业的合作,却令科研工作者格外寒心。 

  泉州师范学院化工与材料学院高级实验师陈楷翰,拥有37项已经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其中有10项已转让并被应用。然而在他转让的技术里,价格最高的,是针对福建莆田港西印染厂的漂染废水处理药剂及一揽子服务,15万人民币;而价格最低的,诸如厦门某公司购买的漂染废水补充脱色技术,仅售出2.5万人民币。 

  “高质高价的技术很难出手。”陈楷翰告诉记者,“国有企业通常不会购买闲散的技术与专利,而民营企业的资源和市场有限,风险承担能力低,更趋向于短平快地运作,对价格稍高的技术与专利难以接受。” 

  和优质技术难卖出高价正好相反,一些并没有什么应用价值,仅作为科研“下脚料”的“垃圾专利”,却很受欢迎。因为拥有的专利数量,是审核企业是否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一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用五千元到一万元左右的低价,大量收购科研院校的“垃圾专利”,明显压低了整体技术和专利的价格,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难度。 

  这本来就是一个买方市场,并没什么市场经验的科研工作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陈楷翰为了让自己的技术能得到应用推广,只能“贱卖”。而不少科研工作者文人气很重,不愿向市场妥协,不肯自降身价,导致一些创新技术“烂在窝里”。 

  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汪晓军,试图用自己开公司的形式,解决这个问题。他告诉记者,自己创业转化自己的技术,“能了解国内外这个行业的技术与研究的最新动向,有研究生可以做大量的探索性实验,有创新性成果,不仅学生可以写论文,我这里申请专利,还可以直接工程化应用。”不过,他也承认,自己毕竟是一介文人,“书生气太重,对商业运作不熟。”深感创业维艰。很多高校老师都做过类似尝试,但不少都以关门告终。 

  即使用合理的价格将科技成果转让出去,也通常是短平快的“一锤子买卖”,很难形成产学研的联动。“因为长期合作往往会导致双方的不愉快。”陈楷翰解释说,“企业认为技术已经学会了,稍微改一下不关键处的内容,就说这是自己的,不再付你钱了;或者竞争对手已经窃取到这项技术,你的技术没价值了。就算走司法程序,我们这些人,也处于绝对的弱势。” 

  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我国的科研界还存在哪些误区?这些问题将如何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请继续关注新华每日电讯后续报道。

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报道之一  自主研发的“抗癌药”缘何“远嫁”美国?记者三个月深入调查给你答案


新华每日电讯 2016年7月12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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