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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美国大学教授能不能“下海”?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如何分享?这里有答案!

2016-07-14 林小春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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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春(新华社华盛顿分社)  

  汽车安全带、心脏起搏器、火箭燃料、维生素D、小儿麻痹症疫苗、含氟牙膏、核磁共振成像……这些对人类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都诞生在美国大学校园之中。自二战以来尤其是过去30多年里,美国在大学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做法。

  最近,有关推进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的问题在国内引起热议。事实上,作为头号科技强国,美国也曾有过“科研不接地气”“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烦恼。

  在1980年前,美国联邦政府拥有2.8万个由政府资助而产生的专利,但成功转让的专利数量却仅占5%。美国于1980年推出的《贝多法案》,改变了这一局面。有评价称它为“可能是过去半世纪美国颁布之最有创造力之法案”。

  《贝多法案》由两名美国参议员伯奇·贝赫和罗伯特·多尔牵头提出,国内也有人译成《拜杜法案》。它的主要内容是,由联邦政府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按理所有权属于联邦政府,但现在联邦政府不要了,把所有权让给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简言之,联邦政府出了钱,拿好处的却是大学,大学自然也就有了干活的动力。

  跟美国人谈科研成果转化史,他们必定先跟你谈《贝多法案》。该法案出台后,美国研究型大学纷纷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美国大学教授的发明创造,都必须通过技术转移办公室申请专利,并由后者进行技术转让的商业操作,除非学校认为成果毫无价值,主动放弃所有权。从那以来,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比例大幅增加。据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统计,1996年到2010年的15年间,美国大学和非营利性技术转化对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是3880亿美元,并创造了300万个就业机会。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大学的另一层意思是,科研成果不归个人所有,哪怕您是发明人。如果有美国大学教授在无学校授权的情况下,拿着自己发明的成果要求跟国内单位搞合作,那么此人一定是个忽悠,混淆发明人与所有人的区别,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那么,美国大学教授能不能“下海”开公司?美国不同大学对此规定不同,但大致是“变相”的可以,即只能以顾问的身份参与企业事务,每个星期在企业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并且在企业的工作不得与学校的研究存在利益冲突。在这个方面,美国许多高校都有着复杂、详细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保证教授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之内。

  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在这个方面,美国大学通常实行“三三制”,即扣除专利申请等费用后,学校、院或系、发明人各得三分之一;也有美国高校实行累计递减制,比如,累计收益不到100万美元,发明人得40%;累计收益介于100万至1000万美元之间,发明人得30%至20%;超过1000万美元,发明人得15%,等等。

  国内一些单位为了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恨不得把成果所有权以及相关收益都归属于发明人。美国波士顿一所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主任对此表示理解,他认为初期可以这么做,但最终当技术转移市场成熟时,还应进行调整。另一所美国常青藤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主任对笔者坦言,跟国内合作有时很困惑,搞不清楚国内一些教授的成果到底是个人的、学校的还是国家的,感觉很混乱。

  这两人建言,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必须明确,虽然欧洲一些国家和加拿大一些高校规定成果归个人所有,但他们认为在这方面最好还是向美国学习,成果所有权归属学校。一方面,教授的主要工作是搞科研与教学,不应因科研成果转化而分心,这个工作交给学校的专业人士来做;另一方面,避免了所有权纠纷,也避免教授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干“私活”,捞私利。

  如今,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美国高校建立了一大批技术转移办公室,培养了一大批技术转移经理人,这些人懂科研,能跟科学家对话;懂法律,包括专利法、商业法和合同法;懂商业,能跟企业进行商业谈判。相比之下,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人才极度缺乏,因此培养技术转移经理人应是中国的一个当务之急。毕竟,高校科研成果要高效地走出校园,归根结底还得依靠专业人才。

  上述波士顿某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主任特别强调,中国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要避免一个误区。高校通常做的是基础研究,而基础研究通常不能马上见到经济效益,但真正的大发展、重大突破都是来自于基础研究。这名技术转移专家说:“如果大多数科学家满脑子都是赚钱,只想做迎合市场的产品,而不是踏踏实实做科研,那就走偏了,是非常错误的。虽然基础科研不能马上变成钱,但这是事关发展后劲儿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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