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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交通部、住建部联合出台意见鼓励共享汽车发展

2017-08-10 北京市住建委 安居北京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开展车辆预订、取还车和电子支付等服务,提高租车便捷性。相比此前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对租赁车辆安全的管控力度,明确“共享汽车”须实名。


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3亿辆,其中汽车达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超3.64亿,其中汽车驾驶人3.2亿,驾龄不满1年的驾驶人占机动车驾驶人总数的8.88%。鼓励发展分时租赁,可满足有证无车的“本本族”对车辆的需求。



租车必须

实名


《指导意见》将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明确租赁车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等按有关规定执行。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按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须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承租人是个人的,应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原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加强对租赁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建立租赁车辆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租赁车辆性能及安全状况良好,车容车貌卫生整洁。


交通枢纽建

租赁点


“共享汽车”从出现至今,一直存在车辆规模不足、汽车租赁服务场地稀缺、重大交通枢纽及大型客流集散场地缺乏服务点位等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各地交通和住建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以及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统筹安排租赁网点和停车场地。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与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换乘衔接,推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小微型客车租赁营业网点以及客流密集区域停车站点建设。与此同时,共享汽车平台本身也要通过卫星定位装置、地理信息系统等远程监控技术和车联网、“电子围栏”等智能技术,强化对租赁车辆安全的管控力度,降低经营风险。



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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