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已购经适房家庭如果再购买商品房,资质无法通过?(需辩证分析)
“【据刚刚了解到的最新消息】京籍家庭名下有Ⅰ类经济适用房(指百环家园、乐城、明月嘉园、广渠家园、新海苑等这类纯经济适用房,属一类经济适用房)的再次申请购房,购房资质将无法通过!在北京拥有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如果再购买商品房,需向经济适用房所在区房管局备案,在购完商品房后,经济适用房将被政府回购。如不备案,购买商品房的资格无法审核。大致形成了想要购买商品房,只有两种方式:1,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2,先将经济适用房卖了。详细情况请与相关部门的具体通知为准。”(如下图)
这个是相关弹窗的截屏
这则消息举了具体的例子,配上了弹窗——“要求去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的截屏,有意思的是还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口径给大家提出了解决措施。表面上看起来很“冠冕”,很“堂皇”,实则是带着马甲的谣言,经不住推敲。
古有孙悟空三打白骨精,
今天,看小编“三撕”造谣者。
证据一
“一棒子打死”,未将经适房进行分类
众所周知,我市的经适房上市交易政策从2008年4月开始执行至今,一直按照“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原则执行。(所谓的新老是按2008年4月11日进行划分)老经适房家庭如果再购买商品房,不必向经济适用房所在区房管局备案,也不会被政府回购。
再次强调一下“我市经适房再上市政策没有变化,仍然坚持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
不去辩证分析,就盲目下结论,此乃造谣者“第一宗罪”。
证据二
五年是个坎,已购新经适房的家庭再次购买商品房的情况也要区别对待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
所以,新经适房业主们,如果想购买商品房,就要严格遵照上述文件规定,而不是像造谣者提到的那样,简单地转商或出售。
无视具体政策,就在网上误导百姓,此乃造谣者“第二宗罪”。
证据三
“都是技术惹的祸”,弹窗从何而来?
也有业主好奇了,为什么之前已购经适房家庭如果再购买商品房时,没有要求向经济适用房所在区房管局备案,而现在有这个要求?
其实,主要是“科技惹的祸”。这是因为,以前都是市住保办工作人员依靠系统进行集中筛查,如果发现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就通知区里进行查处;而现在,通过技术升级,可以直接做到实时同步筛查,让业主自己去所在区房管局备案,大大提升了监测手段和办事效率。
看到冰山一角,不去求证原因,就妄加揣测,此乃造谣者“第三宗罪”。
细数完造谣者的“三宗罪”,大家看得过不过瘾呀。
在此,小编要劝(jing)导(gao)造谣者,无事莫生非,人丑多读书,虽然惨遭打脸的是你,可是小编手疼(敲字敲得)啊。
本期编辑:010z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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