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职能,助力住房保障健康发展
保障性住房作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基本稳定、实现受保障群众住有所居的有力措施,近年来得到了较快发展。与此同时,围绕保障性住房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4月11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举行涉保障性住房纠纷审判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该院审理涉保障性住房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围绕五个典型案例向社会作出提示。
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数量的增多,法院受理的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2015年1月-2019年3月,北京一中院共审理涉保障性住房案件155件。从案件类型看,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房、自住房、限价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总体上,涉保障性住房案件呈现出五个特点:政策法律性强、违约情形多样、家庭因素复杂、公共属性突出、社会关注较高。为有效应对涉保障性住房案件不断进入司法程序的新变化,北京一中院在审判工作中形成了“树立一个理念、坚持三项原则、强化五个结合”的审判工作机制,通过确立专业化的审判工作机制,有序开展涉保障性住房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
从目前审理的案件看,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突出,表现在违规转租牟利、拒不交纳租金、非法占有房屋、违法违规骗购、违规提前出售五个方面。北京一中院结合每一项法律问题准备了一个典型案例,并围绕具体案例,向涉保障性住房案件相关各方进行提示:受保障群众要依约使用房屋,及时交纳租金,自觉申报资格变化,提供个人、家庭的真实资料,严格遵守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限制规则;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强化提示告知,严把资格关口,在合同中详尽约定权利义务,依约动态管理,及时收缴租金,法定期间行使诉权。通过向双方的提示,北京一中院希望涉保障性住房案件各方增强法律风险意识,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水平,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居效果。
北京一中院向涉保障性住房案件相关各方进行提示:受保障群众要依约使用房屋,及时交纳租金,自觉申报资格变化,提供个人、家庭的真实资料,严格遵守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限制规则;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强化提示告知,严把资格关口,在合同中详尽约定权利义务,依约动态管理,及时收缴租金,法定期间行使诉权。通过向双方的提示,北京一中院希望涉保障性住房案件各方增强法律风险意识,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水平,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居效果。
会上,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与北京市住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邹劲松代表双方共同签署了《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合作协议》。以合作协议为契机,双方将就政策背景、案件执行、调查研究等方面展开合作,建立司法与行政有序衔接、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以及专业人才培养共建三项主要机制,更好地解决涉保障性住房案件审判实践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更好地保护受保障群众的合法居住利益,更好地发挥保障性住房保障民生的社会效果。
为实现保障性住房保障安居的社会效果,无论承租人、买受人还是产权单位,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诚信守约。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邹劲松说,下一步将建立起北京住建部门与司法机关的长效机制,加强涉法问题研讨。如保障房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等信息技术应用,减少执法风险。以及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民事关系,案件的审理、裁决、执行等,促进行政执法、司法裁判口径统一,加快推进房屋征收项目收尾工作。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家庭,将取消其保障房资格,责令退回承租房屋,记入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房和补贴,并公开曝光。同时,还将完善使用监管长效机制,整顿违规代理信息,大力推进“技防”手段应用,凡新纳入我市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全面采用人脸识别、智能门锁等技术,并与门禁相关联,实现非承租家庭成员不得随意进入楼栋单元门。
责编:002g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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