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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物业,大民生 | 小区到底需不需要物业管理?看这里!

北京市住建委 安居北京 2021-02-14

导读

“遇不到糟心事,想不起我们来”。这是物业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小物业,大民生,这句话表达了物业管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意义。物业管理和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需要物业,它能提供设施设备维修、小区环境清扫、安保管理等一系列服务,让你的居住体验更舒适、更幸福。然而,我们对物业的感情又很复杂,当物业服务不足以匹配你生活需要的时候,物业就成了添堵的糟心事儿。到底该怎么正确认识和看待物业管理呢?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近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5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今天起,小编就带您细品这部百姓身边的法规,围绕小区是否需要物业管理谈开去。


01丨我们为什么需要物业管理

一个小区是由多个业主组成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了房屋住宅外,还存在着诸多公共部位,如电梯间、屋顶、设施设备等,这些公共部位的管理,仅凭一个业主的意见是无法实施的,需要小区业主共同商议决定。


为了确保小区房屋质量的安全,设备设施能按时维修更换,小区环境的舒适宜居,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就是现代社区治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但共同商议需要一个主体去召集、组织、落实,而这些工作往往是一个或几个业主无法兼顾的,这时候就需要引入专业的物业管理。


这里就要引申出几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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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物专有部分

是指建筑物区划内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并且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是能够登记在特定业主名下。

此外,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也被认定为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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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有部分?

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是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第二是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如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等。共有部分的特点是: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共同拥有,但实物不能分割。比如: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2)通道、楼梯、电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4)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部分。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建筑物和物业小区共同事务享有管理权。



《物权法》



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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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物业管理呢?

比如说农民自家的院子,自己做主就可以对房屋进行维修、清扫,也就不需要再另外引入物业管理了。



《条例》



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02丨谁可以提供物业服务

第一种情况

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但是业主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且很难形成整体意见。因此,物业服务人的形式便顺势而生。

第二种情况

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人模式,也是现在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指的是根据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这也是我们通俗讲的物业公司。


第二种是专业单位,一般指提供保洁、秩序管理等专业管理的单位。如专业的保洁公司、安保公司等。


第三种是其他物业管理人,主要是为小区物业服务活动出谋划策,帮助小区组织物业服务活动的职业经理人模式。



03丨条例出台


随着《条例》的出台,很多以前难解决的物业问题有了新的突破点,这是物业管理迈向精细化治理的一个趋势,我们有理由相信物业管理水平会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也要有信心享受到更标准的物业服务。


对于物业不规范、不作为的行为,市住建委将会采取零容忍态度,加大执法曝光力度。同时,良好的物业生态需要业主、物业的共同参与。小编真诚地希望大家能理性看待物业管理,认识到物业服务需要持续发展、逐步完善的进程。




      最后,如果您家的小区物业很贴心,别忘了给他们点个赞哦。让我们共同努力,开启物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新篇章。


供稿部门: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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