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自治组织有哪些?
导读
除了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中履行职责之外,有许多形式的群众自治组织,如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期内容我们就来梳理一下群众自治组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01
居民(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有权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规范运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02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条例》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10个方面明确了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的小区事项,保障了业主共同权益。同时,业主大会也对全体业主的行为有管理监督的权利,比如任意弃置垃圾、违法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都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决定下列事项:
一
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三
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四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
五
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
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八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九
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03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条例》中明确表示了支持在小区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条例》中列明了12项业委会职责,主要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拟定共有资金的管理,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筹集,协调解决物业费收取,矛盾纠纷调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等。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
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
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五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
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
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费、停车费情况;
九
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十一
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04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
为了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条例》创新性的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一临时机构作为过渡。物业管理委员会从本质上说,与业主大会、业委会一样,是业主自治组织。主要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能成立的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乡镇负责组建物管会,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推动业主自治组织的建立与完善,保障小区居民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委员会
职责可以作以下区分:
一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结束语
支持鼓励小区里成立业主大会,完善业主组织建设,是此次北京《条例》的一大特色,从简便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到创设物管会这一临时机构,都旨在进一步推动业主组织建设,更大程度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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