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系列解读——(十一)如何抓好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编制任务落实?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绿色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编制主体、程序及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化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支撑保障。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完整“链条”。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条例》核心制度的政策配套,完善相关标准和监督执法程序,加大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力度,是下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条确立了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了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
▶️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
▶️规划主要内容应涵盖主要目标、重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规划的批准单位为市人民政府。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我市从“九五”时期开始编制建筑节能方面的五年规划,稳步推进建筑节能和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规划内容由单一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拓展至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供热系统重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建材绿色供应链、既有建筑节能管理与能耗限额、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与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等多个领域,各项工作均走在全国前列,规划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
供稿部门:节能建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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