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系列解读——(三十二)“碳”路勇进 加速建筑绿色转型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职责分工、改造范围、改造标准提升和市场推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提升建筑综合性能。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调整改造范围与标准。
市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方案。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条: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时,应当同步实施相应节能绿色化改造。
鼓励节能绿色化改造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适儿化改造,以及公共区域环境整治提升等同步实施。
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既有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标准实施,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四至三十条、《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第三十二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十三至三十四条、《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范围、改造对象、部门职责、具体实施过程及改造经费做出明确规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时期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北京市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目标及具体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北京市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对用能价格政策、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等做出明确说明。
条文精释
第二十九条
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同时本着“管行业要管绿色”的要求,强化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组织责任,形成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有效合力。
第三十条
明确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范围:
一是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建筑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绿色化改造;
二是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时,应同步进行保温、门窗、太阳能利用等围护结构相关的节能绿色化改造,在内部装饰装修时,涉及室内用能系统、温度控制、智能控制、能耗计量等对应的改造内容也应当进行低成本改造;
三是不管是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鼓励在改造过程中进行综合性改造,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装电梯、增加停车位、绿化、公共区域的环境整治提升等改造;
四是鼓励居住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
第三十一条
明确鼓励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加装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等实施高标准改造,同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建筑领域碳排放权交易和差别化能源价格等制度,用市场手段解决建筑产权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开展节能工作不积极、投资动力不足等问题。
近年来,我市已有诸多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实施零碳建筑标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绿色化改造的成功案例,朝阳、顺义等区已先行尝试引进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实施成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形成基于市场推动的长效机制,解决目前建筑绿色发展工作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财政撬动,且市场化参与程度不高等问题。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绿色化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可作为实施主体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供稿部门:节能建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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