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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系列解读——(三十三)绿色拆除 让建筑垃圾变废为宝
第三十二条是关于建筑绿色化拆除的规定:本市推进建筑绿色化拆除。建筑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拆除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处置方式和清运措施等,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等绿色施工措施。
法律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第二项第一款、第十款,《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四项第四款、第五项第二款及第四款已明确各参建单位应各司其职履行绿色施工管理职责、建筑垃圾管理、治理及减量化职责以及绿色施工相关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条文精释
建筑绿色化拆除的组织实施主体和类型有多种,包括政府组织对开发地块的拆除、开发或建设单位组织的拆除、建筑所有权人组织的拆除、违章建筑拆除等。
一般情况,建筑拆除都有明确的施工单位。
本条明确建设单位或其他拆除单位(包括政府实施开发地块的三通一平、建筑所有权人实施拆除、政府或违法建设所有者实施的违法建设拆除等)在建筑拆除活动中承担首要责任,包括制定建筑垃圾治理方案、处置方式和清运措施等,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等绿色施工措施。
我市创建的“扬尘治理绿牌工地”195项,“绿色安全工地”82项,“绿色安全样板工地”69项,进一步发挥“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绿牌工地”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供稿部门:节能建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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