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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十问

2015-12-02 安居北京
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
1
为什么要出台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建筑市场规模和容量急剧扩张,建筑市场“供需失衡”的局面长期存在。为了切实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管理出现的新问题,我市历时四年多,制定了这部适应首都建设发展新形势的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旨在稳步提升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严守工程质量“生命线”。
立法即是立责
建设单位作为最重要的参建主体,
《条例》如何规定其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在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建设工期,禁止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在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自行采购的材料组织到货检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单位工程自检、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保修使用阶段,建设单位承担保修第一责任。
权责对等 罚则明确
为确保监理单位权责对等,
《条例》有哪些举措?
▶明确责任:强调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对进场建筑材料进行审查,对重要建筑材料检验进行见证,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进行预验收等监理责任。▶赋予权力:监理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有权“勒令”退场,在对重大质量问题停工整改和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有权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提高监理的话语权和管控力。▶设计罚则: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责任的行为,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精准配比 严格生产
《条例》如何界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对原材料复验,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退场。▶在生产前,应依据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设计验证,严格依据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在出厂前,应对混凝土工作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进行检验。
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
5
《条例》在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方面
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材料供应环节,加大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的监管,建立以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材料采购信息报送和责任追溯为核心的长效监管机制。▶在材料采购环节,“谁采购谁负责”,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均应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负责。▶在材料使用环节,要求施工单位对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对于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要坚决退场。
一诺千金 终身负责
6
《条例》如何强化落实
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推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作为工程合同附件,存入档案永久保存。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物明显位置要设置永久性标识,对五方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公告公示。
依法担责 责任到人
《条例》对强化
个人质量责任有哪些规定?
  明确岗位质量责任。工程建设从业个人应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对个人违法行为加大追责力度,凡是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罚款;因个人过错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相关个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层层把关 严格验收
《条例》如何进一步规范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需依次经单位工程自检、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住宅工程还必须经分户验收合格,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针对轨道交通工程,《条例》将其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和设施等专业工程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
风险管控 保修无忧
《条例》对保修制度
进行了
哪些补充和完善?
  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在房屋销售前,应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作为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引入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机构,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管理和事后风险补偿,简化质量问题出现后责任认定的复杂过程,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  质量保修担保制度的建立可以防止开发商在售房后就玩儿消失,导致其质量保修责任的承诺成为“空头支票”。
科学测算 合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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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条例》中的
“合理工期”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合理施工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的。对于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压缩工期天数超过30%,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于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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