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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短信不要再信啦

2017-09-01 柳南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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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

你走过最长的路,

可能就是骗子的套路。



我就不信,

你没有收到过这样短信!








本期导读

近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曾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三人3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所得依法退赔被害人。



接到陌生短信

朋友想“借手转钱”



1月4日,覃先生突然收到一个陌生手机号码发来的短信,对方自称是他的好友“练某”。在取得覃先生的信任后,对方突然说想要转3万元钱给另外一个急需用钱的朋友,但不太方便,于是想先把钱转给覃先生,再由覃先生帮忙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覃先生信以为真,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户名发给了对方。不久,他便收到对方发来的一张银行汇款截图,显示3万元已经汇进他的银行账户内。见状,覃先生便于次日中午12时许来到潭中西路某银行网点,通过ATM机转账5000元到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后,覃先生联系朋友练某,说钱已经转过去了,谁料练某却说根本就没有这回事。此时,覃先生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遇到了冒牌“朋友”。可是钱已经汇出去了,他不甘心,当即报警,并通过银行成功止付,挽回了损失。

警方立案后,经过摸排调查,最终将嫌疑目标锁定在了宾阳县。



团伙发出两万多条诈骗短信成功骗到两人


1月9日15时许,马某、曾某、欧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在宾阳县宾州镇某出租房内被柳南警方抓获归案。同时,民警还在现场查获了4台笔记本电脑、3部手机以及银行U盾等作案工具。

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去年12月至案发期间,马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累计发出诈骗短信25991条,成功诈骗2起,未遂1起,获利4万元。在诈骗市民覃先生(未遂)之前,他们还曾以类似的方式成功诈骗靖西男子杨先生和武鸣男子王先生。其中,杨先生被骗3万元,王先生被骗1万元。

据了解,马某、曾某、欧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均来自宾阳县,3人中,年龄最大的曾某今年39岁,最小的欧某29岁。他们都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没有正当职业。归案后,他们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三嫌犯因诈骗罪被判刑


8月1日,柳南区法院对马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诈骗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去年12月,被告人马某提议并组织被告人曾某、欧某在其家人租住的出租房内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此外,马某还购买了电脑、手机、手机卡、通讯录、银行卡、银行U盾等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表示,马某等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马某是主犯,曾某、欧某两人是从犯。

面对指控,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关于诈骗成功后的分赃,曾某称自己分得了8000元,欧某称自己分得了6000元。该案庭审期间,3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杨先生、王先生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杨先生的谅解。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欧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ND





   编辑/ 小丫爱喵喵                                            


文/付华周 冼旎文

编辑/ 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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