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柳南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柳州正菱集团公司、廖荣纳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17-11-22 柳南法苑

本期导读:


2017年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廖荣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叶祉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苏光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廖昌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霖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廖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黎福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伯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令被告单位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629.2161万元;责令被告人苏光华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28.3916万元。另对被告人苏光华、被告人周霖娜、被告人廖杰、被告人黎福媚及被告人李伯勤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8年时,正菱集团生产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廖荣纳在集团高层会议上提出并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来支持集团发展。2008年至2014年2月期间,廖荣纳在明知正菱集团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集团生产、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利用正菱集团及其实际控制或者控股的正菱担保公司、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象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广西客家商会、柳州客家商会、广西廖氏宗亲联谊会互助基金会等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在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正菱集团以本集团、正菱担保公司、广西大象投资有限公司、廖荣纳、叶祉群、廖昌首等人为借款方或担保方,通过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协议、缴纳会费等方式,以每月支付1%-10%不等的利息为承诺,共向679个社会人员、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合计118119.6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31490.3839万元。为提高经办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积极性,廖荣纳于2009年决定以集团名义,给予经办人吸收金额千分之一的提成奖励。正菱集团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支付借款本息等方面。

被告人叶祉群在正菱集团成立时便在集团工作。在集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过程中,其实际管理非法吸收存款的业务,在经办人或者员工向其请示时,其决定是否向他人借款;根据集团员工统计的数据及表格,审核吸收存款的账目,审批还本付息及发放提成等。叶祉群还以其为借款方或者经办人,为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存款6916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2432.76万元。

2011年10月9日至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廖昌首根据其父亲廖荣纳的安排,担任正菱集团法定代表人,协助廖荣纳管理正菱集团相关业务。期间,集团共非法吸收存款87199.4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22656.1015万元。廖昌首还以其为借款方或者担保人,为集团非法吸收存款12350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3322万元。

从2009年开始,被告人廖荣纳决定以正菱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为集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廖杰从2007年开始任正菱担保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周霖娜从2006年正菱集团筹备正菱担保公司时便进入公司工作,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黎福媚从2009年6月进入正菱担保公司工作,负责为正菱担保公司管理非法吸收存款的借款协议,统计借款金额、利息及经办人提成奖励等事项。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以正菱担保公司为担保方,正菱集团共向448人吸收资金37178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13227.3187万元。期间,廖杰作为经办人,为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存款2072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579.2万元;周霖娜作为经办人,为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存款12946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5026.5456万元;黎福媚作为经办人,为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存款1401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331.23万元。

2010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李伯勤担任正菱集团顾问期间,为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存款1526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736.92万元。2008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苏光华担任正菱集团顾问期间,作为经办人为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存款640万元,以还本或付息名义归还276.3万元。

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苏光华在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产等项目为由,以每月支付1.5%-2.5%不等的利息为承诺,通过借款的形式,以其本人名义非法吸收资金2242.344万元,以还本付息名义归还913.95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正菱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集团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名,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811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廖荣纳作为正菱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正菱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意者、决策者和实施者;被告人叶祉群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实际管理人,管理和实施了该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二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苏光华担任正菱集团顾问期间,直接经办集团非法吸收存款业务,为集团吸收资金,在单位犯罪中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其又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廖昌首根据廖荣纳的安排担任正菱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协助管理集团,虽其不直接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但明知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亦直接参与部分借款,为集团非法吸收资金,系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霖娜、廖杰明知正菱集团以担保公司为担保方为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管理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业务,且直接经办了部分借款,为集团非法吸收资金,在单位犯罪中系其他直接责任人,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黎福媚任职期间,根据公司安排负责担保公司经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统计等工作,且直接经办部分借款,为集团非法吸收资金,在单位犯罪中系其他直接责任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伯勤担任正菱集团顾问期间,直接经办部分借款,为集团非法吸收资金,在单位犯罪中系其他直接责任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廖荣纳起组织、决策的作用;被告人叶祉群实际管理非法吸收公从存款业务,起管理作用,二人均是主犯,应对正菱集团全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责,相对廖荣纳的作用而言,叶祉群作用相对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廖昌首根据廖荣纳的安排,协助管理正菱集团,没有参与决策、领导、直接管理非法吸收公从存款业务,直接经办了集团的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被告人周霖娜、廖杰、黎福媚根据集团安排,以任职的正菱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为集团非法吸收资金,管理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业务,同时三人直接经办了集团的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被告人苏光华、李伯勤直接经办了集团的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在单位犯罪中,从地位和作用看,苏光华、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李伯勤均处于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廖昌首的作用稍大,周霖娜、廖杰的作用次之且相当,黎福媚、李伯勤、苏光华的作用再次之且相当。

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经劝返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李伯勤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菱集团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交待单位犯罪行为,正菱集团亦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光华在公安机关调查单位犯罪时,被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交待参与单位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参与单位犯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荣纳、廖昌首协助公安机关劝返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菱集团吸收存款后返还了集资参与人部分经济损失,案发后积极与部分集资参与人签订抵债协议,对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苏光华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其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返还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该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及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文/ 钟国存 冼旎文

编辑/ 小关


 点击更多精彩内容 


执行动态| 拒不履行生效裁定 柳南法院联合多部门强制执行

【执行故事】黑名单的威力,让柳南法院执行法官告诉你

【曝光台】柳南法院最新一批老赖曝光!有你认识的吗?

“十九大”闭幕了,他们有话对党说

司法拍卖| 柳南法院在淘宝网发布新一批网拍标的物,速围观

柳州法院干警热议十九大报告

柳南法院积极组织干警收看十九大开幕盛况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