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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33件66人,全市最多!鄞州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这一年





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2020年1月至11月,鄞州法院共计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3件,判处知识产权侵权被告人66人,累计犯罪金额1586万余元系全市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最多的法院,案件数量超过前六年的总和


下面分别从

护航“一带一路”、

服务营商环境、

保护涉民生领域知识产权

三方面选取典型案例进行介绍

11月24日,宁波昆仑矿业有限公司向鄞州法院蔡雯晴法官赠送了一面锦旗。

这面锦旗的背后是鄞州法院近期判决的一起特大跨国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据悉,该案是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国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汽车案,也是公安部“昆仑行动”系列案件之一。

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兵器工业集团直属大型高端支柱型重型汽车企业,产品远销非洲、拉美、东南亚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国家推行军民融合战略的行业标杆。宁波昆仑矿业有限公司是宁波市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到国外投资的重点企业。

山东青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北奔公司的一级经销商。2017年3月21日,青州汽车贸易公司销售经理王某以公司名义与宁波昆仑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以245万元的价格向宁波昆仑公司销售10辆北奔牌库存自卸车用于国外的黄金开采。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北奔公司询问,却被告知现阶段没有库存车销售。

同年3月27日,王某以青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非北奔经销商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以235万元的价格采购10辆北奔牌自卸车,并与济南销售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约定10辆北奔自卸车实际价格225万元,10万元差价作为王某的好处费。

之后,刘某购入货箱车,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孙某、任某、万某5人,购买零配件增改发动机马力、加装车辆中后桥、更改发动机钢印号和车辆大架号,并伪造北奔整车铭牌、潍柴发动机铭牌、法士特变速器铭牌等多种铭牌后,假冒北奔注册商标的自卸车销售给王某。

王某明知刘某销售的系假冒北奔注册商标自卸车仍销售给宁波昆仑公司。

后该10辆自卸车出口至几内亚,使用期间频繁故障并多次发生事故。2018年1月初,其中一台车在卸车过程中液压缸突然爆裂,导致车辆报废,驾驶员头部、肺部受伤并住院治疗两个月。其余车辆或因平衡轴座断裂致无法使用,或因配件无法匹配致车辆无法修复,宁波昆仑公司为此支出50余万元维修费。

昆仑公司向北奔公司反映情况后,北奔公司派工程师前往勘验,怀疑车子为改装车辆。昆仑公司向鄞州区警方报案。

经鉴定,涉案的10辆标有北奔标志的自卸车均系拼装车,系假冒北奔注册商标的车辆。刘某等人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向北奔公司、昆仑公司进行了赔偿。

2020年9月25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济南汽车销售公司、被告人王某、刘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任某、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单位济南汽车销售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等7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鄞州法院依法判处

济南汽车销售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主犯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30万元;

从犯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从犯任某、万某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北奔”商标是我国驰名商标,本案被告人王某、刘某伙同张某等人拼装假冒“北奔”品牌自卸车并销往非洲几内亚,不仅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侵犯了权利人北奔公司的商标权益,还严重损害了“一带一路”企业昆仑公司在海外的投资利益,给我国的自主驰名品牌及文明、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该案审理期间,在鄞州法院的督促下,被告人王某、刘某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挽回了被害单位损失;同时,鄞州法院坚持依法从严保护知识产权,结合犯罪情节,对该案7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对此类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效果。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

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波碧彩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及淘宝网店铺销售假冒“碧彩”品牌的电容器,销售金额7.6万余元。



2019年9月

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4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鄞州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碧彩”商标的权利人宁波碧彩实业有限公司是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碧彩牌电容器被认定为宁波市名牌产品。

本案被告人陈某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碧彩”品牌电容器,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各地,对商标权人的品牌价值造成了严重损害。

鄞州法院严格把握裁判尺度,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既为本地自主品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也给电商平台上销售假货的经营者以警示:切勿对售假行为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

被告人吕某从广东省广州市大量购进假冒“利群”、“南京”等10余个品牌的香烟,通过货运物流运至宁波市,并销售给被告人尹某等人,销售金额26万余元。2019年3月起,虞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上述假烟的接货、运货。



2019年5月30日

被告人吕某从广州市购进假冒“利群”香烟50箱(2225条,货值金额50万元),被告人叶某伙同虞某按照与吕某的事先预谋,将假烟运至宁波市某广场地下车库。后该批假烟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底

被告人尹某从吕某处购买假冒“利群”、“南京”等多个品牌香烟后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近9万元。被告人吴某从尹某处购买假烟,在宁波市某超市内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7万余元。



2020年3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叶某、尹某、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四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鄞州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叶某、尹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至5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吕某等4人以及另案处理的虞某通过投资、进货、运输、仓管、兜售等分工,以团伙形式在宁波地区进行销售假烟的犯罪活动。他们瞄准了乡镇烟酒副食品店、工地等作为目标,通过烟酒副食品店真假烟混卖逃避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巡查,而向工地兜售假烟则可以通过微信联系、现金交易等躲避侦查,这些从上游到下游的犯罪链条终被一网打尽。

此类案件也给广大消费者提了个醒,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活动就在你我身边,烟酒制品需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莫因小失大,抽烟有害健康,更遑论假烟。烟酒销售商户也莫有侥幸心理,犯罪行为必将被查处。


自2014年实施集中管辖以来,鄞州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3件,其中2020年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3件,超过前六年案件量的总和。


    

2020年1月1日至11月30日,鄞州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7件,审结33件,累计犯罪金额1586万余元6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16人判处实刑,50人判处缓刑。其中27起案件的被告人主动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

案件均为商标侵权类犯罪,罪名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者成为刑事打击的主要犯罪主体。鄞州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9件,占78.38%。销售者作为犯罪链条的终端,其犯罪行为易于被发现,同时从销售终端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遏制了假货的市场流通。

❈二、电商平台售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2019年,鄞州法院审理的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货的刑事犯罪案件2件,2020年上升至25件,占2020年度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67.57%。多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开关面板、继电器、电磁炉面板、电容器、遥控等电器配件以及服饰,商品金额较小,遭到消费者质疑时也多以退货来平息纠纷,犯罪行为较为隐蔽。2020年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利剑瞄准网络售假行为,对利用电商平台从事犯罪的不法分子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三、冒用身份经营频发,仍需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通过电商平台实施售假犯罪的人员经常借用亲戚、朋友的多个身份证开设多家网店,商标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往往只能打击一家售假网店,但通过刑事司法打击,可以一并查处犯罪行为人冒用身份证开设的多家网店,为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仍应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来源:宁波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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