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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编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适应我市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经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我院决定开展社会中介机构破产管理人名册增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数量和入册条件

    (一)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数量

结合我市实际,拟在宁波辖区内增加破产管理人机构数量约2家左右,管理人机构原则上以有执业和兼职律师20人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与有注册会计师10人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主。

    (二)社会中介机构入册条件

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2.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按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3.章程;4.办公场所的证明;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6.专职(兼职)执业律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近5年来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8.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9.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10.其他有关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报书;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3.章程;4.办公场所的证明;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6.专职执业会计师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近5年来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8.近5年来接受司法委托案件的清单及证明材料;9.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10.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11.其他有关材料。

三、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按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评分:1.执业年限;2.机构规模(包括专职执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等);3.执业业绩(主要为近3年业务收入);4.执业经验(包括近5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受理司法委托案件的情况);5.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6.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四、管理人的入册评审程序

1.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对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2.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将初步审查结果提交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本院在入册数量限额内择优确定管理人名册,并在宁波法院网上公示;

3.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公示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异议,本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删除。公示期满后,本院审核决定管理人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宁波法院网(http://www.nbcourt.gov.cn)上公布,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六、申报的时间、地点

请提出申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向市中院司法鉴定处提交申报书2份、汇编成册的材料(内含申报书)1册。

申报时间:2021年3月 11日下午14:30-17:00

申报地点:本院第28号审判庭

联系人:司法鉴定处 袁如霞 0574-87009245

附: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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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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