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出车祸,主人承担2万多医疗费!@铲屎官,这件事千万不能忘!
2020年10月28日,王某像往常一样带着宠物狗小八外出散步。因小八平时乖巧听话,每次散步都会紧紧跟在主人身边,王某就没有给它系牵引绳。但这一天,意外发生了……
王某悠哉悠哉地过了马路,在马路对面向小八招手。正当小八欢乐地向主人跑去时,一辆庞大的黑色越野车向小八驶来,小八眼看自己来不及过马路,又掉头往反方向跑,这一跑,不偏不倚撞在了越野车的右前轮上。因小八个头娇小,车主根本没看见它,车轮压过它瘦小的身子,导致它全身多处骨折。
送医后,小八共住院半个月,花费手术费、治疗费260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王某只好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赔偿全部医疗费损失。
近日,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车主赔偿5000元,狗主人自担其他各项损失2万余元。
截止目前,很多城市都已经对养犬行为颁布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如宁波、杭州、上海等。其中《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主动避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将犬只交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户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饲养人作为动物的管理者,应当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动物伤害他人或者受他人损害。本案中的狗主人王某遛狗不牵绳,未对动物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铲屎官”,狗虽然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但养狗也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爱犬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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