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员工离职带走客户,侵犯商业秘密吗?法院这样判!




员工离职后再就业

客户流失,产品被仿造?

老东家:商业秘密被侵犯

离职员工:正常就业选择

到底谁在理

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案例一

员工跳槽后继续与老客户做生意

缺乏保护要件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
【案情介绍】

王某曾是宁波某器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2020年9月,王某跳槽至宁波某制造公司工作。器材公司发现,老客户A、B、C三家公司的订单大幅减少,却转而与制造公司有了业务往来。器材公司认为,王某利用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采购商信息、供应商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制造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导致客户混淆,直接造成了自己公司订单减少的经济损失。遂将王某和宁波某制造公司起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根本反映不出该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等深度信息,且相关信息都可以在网络平台查到。被告公司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必然存在部分资源相同的可能性。据此,二被告未侵犯商业秘密。


//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那么判定被告是否侵权,首先应厘清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原告仅能证明其与A、B、C公司的业务均由被告王某负责,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开发、推广、维护上述公司等客户付出其他时间和财力成本,也没有证据证明对上述客户长期交易后再投入人力、物力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记录,用以深度开发。

A、B、C公司对相关产品类型、型号、价格非常了解,上述公司选择与被告进行交易,是作为理性经济人寻求更加合适的不特定交易对象,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未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带着“不正当解密”信息再创业

侵犯商业秘密被罚15万


//
【案情介绍】

张某曾为宁波某卫浴公司员工,于2017年4月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应保守卫浴公司的商业秘密。2017年11月,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偷偷将公司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信息等解密、拷贝至个人电脑。后张某与卫浴公司的原销售总监位某某签订《合伙人协议》,拟设立浙江某智能科技公司,由双方妻子代持股份。

余姚市监局接到卫浴公司举报,对智能科技公司是否侵犯卫浴公司商业秘密进行调查处理。鉴定意见认为,智能科技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及操作流程指导等有关内容与卫浴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而且,智能科技公司制作的指导用书中还残留有卫浴公司的商业标识。

余姚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某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将卫浴公司的商业秘密带入智能科技公司处进行使用。智能科技公司应知张某将第三人卫浴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产品研发,仍使用该商业秘密,应当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责令智能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卫浴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5万元。

智能科技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余姚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图纸中关于粗糙度标注、技术要求等信息以及作业指导书中的工序要求并不能通过观察产品直接得到,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原告智能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图纸、指导用书中的内容经鉴定与第三人卫浴公司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谓反向工程,即对第三人产品进行逆向分析及研究,得出该产品的组织结构、功能特性、技术规格等,从而制造出功能相近的产品。调查发现,原告一成立就对外委托开发模具,并没有经历自主研发阶段,故原告无法证明其完成了反向工程的自主研发过程。

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请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同时,卫浴公司也向张某和智能科技公司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民事诉讼,得到了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在人才流动如此频繁的今天,妥善处理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的利害关系,已经成为当今经济社会最为常见的现象之一,该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

客户信息是员工从业过程中最容易获取到的信息,也容易引起公司对离职员工利用该信息争抢公司业务的担忧。若不进行区分地将客户信息一律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会导致公共领域资源的垄断,有悖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前雇员在工作中掌握了相关行业的情况,该部分知识有可能已经成为其记忆信息,与其人格无法分离。从公共利益和员工择业自由的人格利益角度考虑,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其在相关行业再就业时不再使用该部分知识显然是强人所难。

客户名单、技术信息等要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须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防止客户信息等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比如对明确的客户信息等予以加密,同时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


这些情形不纳入医保!有人因骗医保获刑


李若凡:超龄“团员”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5月4日)


点亮“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