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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费用·扶持初创,本市小微企业可申请免征残保金啦!

2017-09-06 小海 海纳百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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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按:《关于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中扩大了本市小微企业的免征范围,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在免征期限(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6个月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免征申请要求及办法

自2017年起,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沪残联〔2015〕119号),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免征范围:

一、调整免征范围后,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期限,是指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6个月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二、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征收残保金申报残疾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差别化征收处理

根据用人单位人数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差别化处理:

2000人以下企业: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


2000人以上企业分段计算: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PS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安排

以下是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安排,符合条件的单位,抓紧申报减免噢!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办事指南


一、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是指哪些?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中所指的残疾人是指哪些?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额?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2017年用人单位申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的时限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在2017年9月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7年集中申报日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五、用人单位向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哪些材料?

1.上年度用人单位《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安置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毕业生,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4.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XX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六、申报材料审核时间有何规定?核定的内容是什么?

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单位的残疾职工比例。市和区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

 

七、哪些情况可免缴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保障金。

(二)自2017年起,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将《关于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沪残联〔2015〕119号)中“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调整为“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征收保障金申报残疾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

 

八、哪种情况可免缴保障金并获得奖励?

残疾人就业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保障金,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九、超比例奖励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超比例奖励申请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符合超比例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三季度,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后,于次年一季度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实施奖励。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十、对在职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有无差别化征收保障金的规定?

用人单位需缴纳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十一、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退付已缴纳的保障金?

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保障金后,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退付已安排残疾人比例部分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退付资金直接划转申请单位账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付申请审批表》;

2.《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3.《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复印件。

 

十二、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免缴或核销保障金?

法院宣布破产、工商注销、撤销编制的单位,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已在外省市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缴或核销保障金,就业服务机构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


相关阅读: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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