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如何“精准”选到对的产业来摆脱贫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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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每天消费不低于1.90美元的贫困标准测算(2011年购买力平价美元),中国贫困人口从1981年占人口比的88.32%降低到2013年的1.85%,减少了将近8.52亿的贫困人口,实现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最快速度的减贫。
产业扶贫是中国扶贫工作的核心。在扶贫工作进入新阶段时期,中国的贫困现状产生了新的变化:产业扶贫实现了贫困地区多数人的脱贫,但是没有完全实现精准扶贫的要求;农村贫困问题仍然突出,产业扶贫的精准性较低且缺少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加大了贫困地区收入差距;扶贫产业存活周期较短,在失去了政策支持之后,多数扶贫企业就难以为继;扶贫产业定位不清晰,没有实现对于贫困地区资源的合理应用,运行效率较低,而且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扶贫产业发展没有实现对于农村地区脱贫的持续稳定的支持作用;产业发展关联度低,产业集聚不够等。可见,脱离了精准扶贫的产业扶贫并不是一个长期且稳定有效的科学扶贫机制。
实践证明,传统的产业扶贫与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的差距在于“精确”,而后者对扶贫的效果更佳。所以,精准的产业扶贫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如何提高扶贫产业选择的精准性并保障其长期稳定发挥脱贫致富的作用就成为关键性问题。而合理且公正的利益分享机制有助于提高扶贫产业发展对脱贫的直接效果。因此,可以将产业精准扶贫推动和利益分享机制设计视为实现地区脱贫的外生动力和内源调节。
本研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分析精准扶贫和扶贫产业精准选择的联系;详细阐述扶贫产业的精准选择机制,包括科学的选择标准和机制的运作内容;系统阐述扶贫产业的利益共享机制,并且提出合理的利益分享方案。
一
精准扶贫与扶贫产业精准选择的联系
长期以来,产业扶贫作为中国主要的扶贫方式,脱离了精准扶贫的要求。中国的产业扶贫可以归纳成两条路径,一是GTP路径,即向贫困户送猪崽、鸡苗和良种等资本,直接将贫困户的生产纳入当地的产业体系;二是GSP路径,即将扶贫资金折合现金并由贫困户自己决定投资项目和选择产业。但是这两条路径都存在问题。任由贫困户自己选择投资项目和产业,很难保证其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会加大返贫的风险;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的产业扶贫,虽然直接向贫困户赠送一些优质的生产资料,但忽视了贫困户生产能力良莠不齐的问题,也不能保障贫困户的长期脱贫。所以,现行的产业扶贫没有实现精准选择的要求。
扶贫产业是一类具有特定政策目标的产业总称,与一般产业相比,扶贫产业具有特殊性。首先,扶贫产业的特殊性是由扶贫工作的目的决定的。扶贫工作不是追求经济发展,而是为了减少贫困人口,消除地区贫困,因此,扶贫工作的重心是降低贫困发生率和贫困人口,采用的识别标准是个人的绝对年收入,即年纯收入低于2855元。所以,产业扶贫的最终目的是让贫困户的年纯收入高于这一标准。扶贫产业追求的是贫困人口收入的下限标准,而一般产业追求的是地区发展的上限标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针对一般产业的产业选择机制不能完全适用于扶贫产业的精准选择,必须构建适合扶贫产业的精准选择机制。
其次,扶贫产业的特殊性是由扶贫工作的识别精度决定的。现阶段的产业扶贫不是“面源”扶贫,而是“点源”扶贫,不是“扶农”而是“扶贫”,因此,扶贫产业的选择要考虑少数极贫特困户、因病致贫但有生产能力贫困户的情况,将这类确实存在贫困问题的农村居民作为产业扶贫的对象。“点源”识别需要更为科学高效的选择标准,所以,扶贫产业的选择不能完全由政府主导,而是要多方参与,特别是专业的产业研究人才和企业的专业生产人员的加入。扶贫产业的选择机制就是结合现有的贫困地区发展条件,灵活的运用市场机制,政府、企业、贫困农户和其他机构多方参与,有序地进行扶贫产业的分析、筛选,继而推广实践的过程。扶贫产业精准选择机制能够科学地筛选出适合不同贫困地区脱贫工作需要的扶贫产业,并且能够保障扶贫产业长期发展,所以,扶贫产业的特殊性是扶贫产业精准选择机制的依据和基础。
精准扶贫指导的产业扶贫是长期有效的脱贫致富道路,因此,扶贫产业的精准选择机制需要保障扶贫成果,形成利益共享机制。扶贫产业的特殊性是构建扶贫产业的精准选择机制的依据和基础,它要求精准选择机制不能脱离扶贫工作,扶贫工作也不能是短期的工程。而现行的产业扶贫却忽视了利益分配的偏向性问题,将扶贫产业的落地作为工作的最终节点,既不去考虑扶贫产业能否长期延续,也不去关注扶贫产业能否持续带动地区脱贫,更不会关注扶贫产业的成果能否被贫困户尤其是极少数的特困农户分享。产业扶贫的利益共享机制不是单独存在的机制,而是扶贫产业精准选择机制的补充,目的是保障产业精准扶贫的成果。
二
精准扶贫中的产业精准选择条件
(一)扶贫产业精准选择的基准
扶贫产业的精准选择基准是在充分考虑扶贫产业的特殊性和产业选择的普遍性的基础上确立的,它包括以下五个具体的基准:
01
从贫困地区基本条件出发的基准
贫困地区的基本条件分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贫困地区适合不同的产业,不同的扶贫产业适应不同情况的贫困户,因此,只有科学系统地分析贫困地区的资源禀赋、比较优势、经济情况、基础设施等现状,才能正确地选择扶贫产业组合。
02
周边区域收入弹性与生产能力的基准
贫困地区扶贫产业的发展依赖于外部的市场环境,因此,扶贫产业的产品要符合潜在市场的整体收入水平,重点优先发展投入成本低、价格弹性大的产业,发挥贫困地区劳动力价格低廉和政策补贴的优势。同时,贫困地区的产业选择受制于区域的总体生产能力,扶贫产业与当地农业和非农技术的发展水平有重要联系,优先发展和扶持技术普及度更广、技术更成熟的产业部门。
03
扶贫产业链关联度的基准
扶贫产业的选择要考虑产业扶贫的区域协作优势。合理的村域扶贫产业是在产业关联链中与其他村域的前向或者后向扶贫产业具有较高关联度的扶贫产业组合。科学的扶贫产业精准选择机制不是只能选择一个产业,而是针对某类产业,可以确定合适的扶贫产业组合。
04
动态比较优势的基准
扶贫产业需要进行适时的周期调整。在确定减贫目标的基础上,周期性的调整产业组合,为同类扶贫产业制定远期的发展规划,分阶段地实现由扶贫产业向一般产业过渡的计划。在此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地认识本区域的贫困状况的变化。
05
扶贫绩效优先的基准
扶贫产业的选择目标要与精准扶贫的要求一致,明确扶贫绩效优先的原则。在产业选择过程中,经济效益最大化并不是第一位的优先考虑目标,精准扶贫的减贫目标才是扶贫产业选择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二)扶贫产业精准选择的科学指标
针对扶贫产业的选择标准,基于现有的产业选择理论和贫困地区调研经验,扶贫产业精准选择指标包含三个类别:贫困地区的禀赋能力指标(I1)、扶贫产业本身的脱贫能力测度指标(I2)和扶贫产业的发展潜力指标(I3),综合得分记为Лa,a=(1,2,3)。三个大类指标的权重(w)相同且权重加总为1。
三个大类指标包含了不同数量的次级指标(iab),b=(1,2,…,n),次级指标的综合得分记为Лab,见表1。同一大类的次级指标的权重相同,各大类指标的次级指标权重加总分别为1。
次级指标包含不同数量的子类指标(iabc),c=(1,2,…,n)。相同次级指标下的子类指标权重相同且加总为1。
子类指标是依照四分位法排序赋值。具体方法是对不同贫困地区的子类指标分别进行排序,得出若干子类指标的排序矩阵,按照四分位的分级方法,将不同子类指标依次等分为四组,分别赋值为4,3,2,1,赋值越大,则子类指标的评价越高。次级指标评分是同类次级指标包含的子类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的加总。大类指标的评分则是包含的次级指标的评分与权重乘积的加总。三大类指标评分的加总为扶贫产业精准选择得分。
最后以扶贫产业精准选择得分指标来综合评价某一个贫困村扶贫产业发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综合得分越高,贫困村镇的扶贫产业发展基础越好且风险越小。按照四分位法,将扶贫村镇产业发展条件分为四类,分别是产业扶贫条件好、产业扶贫条件较好、产业扶贫条件合格和产业扶贫条件差。根据贫困村镇的得分情况,精准扶贫的产业精准选择机制将匹配合适的扶贫产业以及扶贫企业。
(三)产业精准选择机制的内容
01
产业精准选择的主体
第一,确保企业的生产主体地位。精准扶贫的精准产业选择机制的直接主体是企业。“产业扶贫需要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市场化是产业精准扶贫的重要优势,而企业作为市场上最具活力的主体,是发挥市场主体地位最有效的单位。
第二,强化政府的统筹主体地位。考虑到产业本身的差异性和专业性,政府在产业扶贫的精准选择机制中仅要起到“统筹协调”的作用。政府不需要参与具体的技术指导环节或市场销售环节,但是可以针对性地向社会征集相关技术人员和企业,为扶贫产业提供优惠发展政策,也为扶贫产品的市场销售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人员配置。
第三,落实贫困户的参与主体地位。现阶段的扶贫攻坚旨在消除所有的农村贫困,必须依靠扶贫开发与救助相结合的“两轮”驱动。如果贫困对象不参与到扶贫产业的精准选择机制中,选择机制对扶贫的指向性和针对性则不够突出,尤其是贫困人数较少、占比较低的扶贫地区,贫困农户的诉求容易被忽视。
第四,积极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协调主体作用。精准扶贫的产业精准选择机制需要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一方面,产业发展需要更多资金支持,而不具备人力资本优势的扶贫产业,则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源。虽然政府财政扶贫资金是一个很重要的来源,但是资金数量不足以满足扶贫攻坚任务的需要,因此,扶贫产业的精准选择机制中引入了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例如金融机构的有效融资、社会慈善公益组织的扶贫捐款都是重要的产业扶贫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产业扶贫的精准选择过程需要专业的产业研究人员的参与,需要高校科研院所或者研究机构的高级人才的有效参与。
02
产业备选组的确定流程
产业备选组的确定是产业扶贫的精准选择机制的初步筛选过程。这一阶段是由市、县、乡镇三级政府与村集体组织及贫困存户协商讨论,确定符合特定贫困地区条件的扶贫产业组合,产业备选组的确定要分步骤进行。
首先,这一类产业备选组合的确定结合了两部分意见。一是长期扶贫工作中的经验总结,以当地的行政部门(乡镇、县、市)为主,村组集体负责收集贫困户的反馈意见;二是针对贫困区域产业信息采集之后的专业评估,由第三方的产业研究人才团队和扶贫企业来实际执行。两部分关于产业扶贫的意见将提交给县级的政府机构进行意见整合,之后交由市级政府的扶贫部门和产业规划部门进行审核。
其次,初步确定的扶贫产业会向扶贫企业进行公示和宣传,市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将采用自主报名和后期筛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相关的扶贫企业,并与扶贫企业制定具体的扶贫产业的实施计划。市级政府也将据此确定相应的精准扶贫政策和产业政策。
再次,确定的扶贫产业组合和相关的扶贫企业将在部分村域进行短期的试行,试行的时间周期与产业类别相关。在周期结束后,对扶贫产业的扶贫效果进行验收,如果扶贫效果欠佳,将对产业政策和产业组合进行针对性调整,并继续进行周期性的复审机制。如果经过多次调整都没有达到预期扶贫效果,产业选择的整体流程将回到对扶贫企业重新挑选的环节。如果扶贫效果达到预期,扶贫产业和具体的执行企业将进入乡镇政府和村组进行审议,并确定贫困农村的扶贫产业组合。
最后,流程进入与贫困农户的沟通对接环节。如果贫困农户有意愿参与这类企业的生产过程,接受这类企业提供的工作机会和工资薪酬,并且参与后期的劳动能力培训,则正式确定备选产业组合。而另一部分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则作为备选产业组合进入之后的扶持对象,他们的利益分配将由非工资的形式进行。
03
扶贫产业的精准筛选流程
在确定了扶贫产业的备选组合之后,扶贫产业进入了正式筛选流程。扶贫产业的精准筛选在产品备选组合内进行,符合产业精准扶贫要求的企业将被精准地安置于适合的贫困村域、乡域,并配对合适的贫困人口。筛选机制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从备选产业组合中确定备选企业组合;二是结合村域贫困状况,多次试错筛选出合适的扶贫企业。
首先,备选产业组合确定之后,进入省、市政府的审核,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制定预期的扶贫目标。当地的乡镇政府则需要根据其产业具体细则进行配套的产业发展、产业协调政策的制定,并且开始对产业组合内的企业进行相应的调研和审核,采集扶贫企业的信息,与当地贫困地区进行匹配工作。
其次,在备选产业组合的政策确定之后,相关扶贫企业进入贫困农村地区进行村域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企业的实地调查、贫困农户的经营反馈和村组贫困情况的反馈。这三者的反馈过程要保持相互独立,并且各有侧重。扶贫企业主要考察地区的产业契合度情况,了解贫困户的生产细则,解决技术水平和生产经验方面的问题;贫困农户主要考虑产业实践和操作难度,了解各贫困个体的生产差异和扶贫效果;村组则是统筹贫困农户的总体脱贫效果。具体在执行过程中,企业需要依托专业的测评团队,对备选产业组选择的科学性进行考量,贫困农户的意见被第三方机构收集整理之后,梳理出各类异同,而村组则是直接对贫困户的生活进行跟踪调查。
再次,充分了解农村贫困地区试点的情况,对扶贫企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的依据是比较试点地区当期产业扶贫效果和预期的扶贫目标。如果与目标差距过大,则要对目标的脱贫要求和地区产业选择进行适度调整,并在新的周期内进行的结果反馈,形成持续性的产业扶贫状况的反馈与试错机制,筛选出具体的扶贫企业。
最后,在形成的企业备选方案里,总结农村贫困地区的扶贫结果,考察扶贫对象是否实现生活情况的改善。如果确实发生改善,则确定为最终扶贫开发企业,并开始制定固定周期内的扶贫目标。如果在长周期内,扶贫的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水平,则要对企业进行追责调查。
三
扶贫产业利益分享机制的设计
(一)利益分享的主体及其地位
扶贫产业的选择主体和利益分享主体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精准选择机制的选择主体决定了利益分享主体,参与扶贫产业精准选择各环节的主体都有利益分配的权利,所以,利益主体包括了全部的选择主体。但是,扶贫产业选择主体的划分是为了突出不同主体的作用和分工,而利益分享主体的区分则是为了更公平的分配产业扶贫的成果,并且作为扶贫产业,利益分享机制重点关注的是贫困人员在数量上更加受惠的利益分享和贫困人员更能享受长期稳定的利益分享。
01
特殊贫困户和扶贫产业中的贫困雇工
02
扶贫企业
03
村集体或扶贫产业园区的管理人员
04
其他参与人员
(二)利益分享机制的运作
如图1所示,为了保障扶贫产业利益分享机制的运行,需要从利益分享的过程出发,在扶贫产业精准选择的不同阶段明确扶贫产业各方利益分配要遵循的原则和面临的风险。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扶贫产业的事前利益分配共享;二是扶贫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参与共享;三是扶贫产业的后期人员发展机会分享。
图1 扶贫产业的利益共享机制的运作
01
扶贫产业的事前利益分配共享
事前利益分配共享是针对无法参与扶贫产业工作的老弱病残等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这部分贫困人员利益分享的重要来源是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出让和租赁收益。
这类收益早于扶贫产业生产之前,存在两类风险。一是利益所得低于后期扶贫产业的合理分红收益,开发商或企业管理人员因难以预计利益收益结果而采用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贫困户失去使用权和资源归属而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二是开发商或企业以尚未盈利为借口,采用事后补充的方式来进行利益分配,拖欠了补偿。
合理的事前利益分配要遵循土地价格的市场结算机制和扶贫利益当期的结算机制,不拖欠、不侵占其合法利益,还要为其提供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
02
扶贫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参与共享
扶贫产业发展中的利益分配是最为典型的分配方式。贫困户主动参与到扶贫产业的生产过程中,属于参与式的扶贫利益共享,因此,这类利益共享主要针对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脱贫意愿的贫困人员。这部分贫困人员利益分享来源于个人的劳动报酬或政府对扶贫产业各类优惠和补贴的间接转移支付。这一阶段的利益分配的风险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劳动报酬低于一般工资标准,二是政府各类优惠和补贴没有最终转移流入到贫困劳动者手中。
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必须要求列入政策优惠的扶贫企业对主动参与式扶贫的贫困户提供最低工资保障和社会保险。
03
扶贫产业的后期人员发展机会分享
扶贫产业的后期人员发展机会共享主要强调的是对于贫困雇工的长期职业培养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问题。贫困户最终从扶贫产业的工作机会中所收获的不仅是工资,而且还要有合理的能力培养机制,能让贫困人员获得一技之长。由于大部分贫困人员不具备适应产业发展的劳动技能,在培养过程中,扶贫企业会采用“淘汰制”“选拔制”的方式有差额地进行针对性职业培训,这并不符合产业扶贫的目的,所以扶贫产业的后期人员发展机会分享要求扶贫企业等额地针对所有贫困雇工进行技能培训。为了降低扶贫企业的培养压力,可以采用轮岗轮换的手段,对不同的贫困人员进行差别性的培养周期计划,保障扶贫企业的生产秩序。
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为贫困个体提供职业技能的培训,逐步建立起合理的长效扶贫机制。
(三)利益分配的具体方案
结合上述扶贫产业发展中利益分配的三个阶段,利益分享机制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方案。方案要兼顾三阶段参与的不同贫困人口。
第一,确定贫困雇工的用人比例。在扶贫企业的总雇佣人数中,确定各地区贫困雇工的比例不低于40%,实现以少带多、以点带面的协作式、参与式的产业扶贫,使产业扶贫不仅实现地区脱贫,而且能够为贫困个体提供技能培训,使其有一技之长。
第二,贫困就业者的工资要高于当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扶贫企业的工资水平不能以贫困线为标准,而是要以各地区最低工资水平为限,制定有发展潜力的薪资规划,并且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五险一金”标准。
第三,确定贫困雇工的前后期职业培训时间。贫困人员上岗就业的前期培训和后期保障工作,培训时长不低于3个月。扶贫企业内部也可以自行开展轮工轮班的交流合作培训项目,提高并丰富贫困人员的个人技能。
第四,要严格按照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核算贫困户的土地等各项固定资本的收缴费用,前期认缴费用,后期则是分红利润。从长期持续的角度,对贫困户土地等固定财产进行占权配股、集体融资等各类方案设计,使其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
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产业精准选择的科学性
01
加强乡域、村域扶贫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于乡域、村域扶贫信息的管理和整合,以精准扶贫的产业精准选择机制的科学指标体系为蓝本,初步构建扶贫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扶贫产业组合选择和目标企业组合选择的精准性。
02
完善对驻村干部的筛选、监管和奖惩制度
对驻村人员的筛选要落实到具体的村庄和贫困农户,需要将管理干部的特点与地区贫困状况、发展情况结合起来,做到“人”“地”的匹配。同时,不能“选而不管”“不过问功过”,要将管理干部或驻村工作人员的激励与扶贫绩效结合起来,充分提高扶贫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加强对村组织扶贫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提高扶贫产业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03
构建扶贫产业协会和企业的扶贫工作公共平台
政府要加强对扶贫企业脱贫工作的指导,推动多方企业的合作,构建扶贫企业协会,鼓励扶贫企业技术资源共享,促进资源开发与脱贫经验交流,并且要求协会定期开展对扶贫企业扶贫工作的考核汇报,强化对地区精准扶贫工作的监督。
04
突出第三方机构对各领域人才的灵活管理和适时派遣的作用
政府鼓励第三方扶贫机构加入精准扶贫的产业选择工作中,为科学的扶贫产业选择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优质的产业人才,为贫困村镇提供专业的调研和管理团队。
(二)推动扶贫产业精准选择机制的有效运行
01
注重相关产业政策与扶贫开发产业的衔接
要保持扶贫产业精准选择机制的运行与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配套,做好扶贫产业选择前后的政策衔接,避免政策变动对扶贫产业开发进程的影响,降低扶持政策的执行成本。
02
完善农村扶贫产业的后期扶持制度
扶贫产业的精准选择机制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试错的过程。为了有效降低扶贫产业选择失误导致产业不能长期稳定发展而出现不能脱贫和返贫的风险,必须加强对扶贫企业的后期扶持力度。既要确保原有扶贫产业政策的长期有效实行,又要适时地补充适应精准扶贫要求的新政策。为当期的扶贫企业制定长期的产业发展规划,对试错流程中的退出企业提供复审和专家咨询服务,确保精准扶贫的产业能够长期稳定发展。
03
动态优化扶贫产业的备选组合
结合地区贫困人口数量的变动和扶贫产业发展情况的变动,动态优化扶贫产业的备选组合,维持和提升扶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贫困农村积极推广低成本的生产技术和信息技术,鼓励新兴企业参与产业扶贫工作,更新产业备选组合方案,优化贫困农村地区的扶贫企业质量,为实现长期脱贫致富提供不竭的创新动力。
(三)保障利益分享机制的有效实施
01
鼓励贫困户积极参与利益分享机制实施的各个环节
精准产业扶贫不仅要实现地区的经济脱贫,更要强化贫困户的脱贫意识,调动贫困户的参与积极性,鼓励在利益分享机制中提出诉求,加强脱贫意识教育,增强脱贫动力和信心。引导个体贫困户嵌入产业选择的各个流程,充分参与扶贫企业的生产环节,了解利益的产生与分配过程,增强贫困人员的脱贫能力和获得感。
02
明确各扶贫企业的贫困户雇工比例、上岗培训和后期保障工作
要在扶贫企业对贫困户就业人员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其工资不能低于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各地区贫困雇工人数在扶贫企业总体雇佣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实现以少带多、以点带面的协作、参与式的产业扶贫,突出扶贫企业的特殊性;在上岗前要加强对贫困雇工的技能培训,培训时长不低于一般企业的员工培训标准;入职工作之后逐步完善贫困员工的后期保障工作,建立“五险一金”的保障体系,并对“家庭贫困,一人上岗”的情况给予教育、医疗等特殊补贴。
03
加快落实扶贫企业的轮岗轮班制度
贫困雇工上岗前期的企业培训时间有限,无法为贫困雇工提供完整的职业培养,因此,相关协作企业应当适度地开展企业间和企业内的贫困工人的合理流动,通过轮岗轮班的制度,提升贫困雇工的技能水平和未来的发展空间。鼓励贫困雇工在工作岗位中锻炼技能,提高谋生能力,加强综合能力的培养,以适应更多扶贫企业的生产需要。
(四)强化政府对精准扶贫产业的政策支持
01
政府加强引导专业机构参与扶贫产业选择
充分发挥政策的辅助功能,做好对参与精准扶贫的产业选择的专业机构的引导工作。政府不直接干涉备选产业组合的筛选过程,在确定扶持政策的框架之后,政府的核心工作是加强对参与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审核,确保精准扶贫产业筛选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精准扶贫企业脱贫攻坚能力评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02
持续实行并逐步完善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确定农业作为主要精准扶贫产业,在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时充分考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农业发展情况,对贫困地区的农产品市场价格实行短期的价格保护政策,并鼓励其建立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保护扶贫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控力度和调控周期要与贫困农村的产业发展中的生产周期相适应。
03
加强产业技能培训和脱贫意识教育
政府要引导扶贫企业和第三方扶贫机构积极加强对贫困地区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工作。既要培育专业性的生产技术人才,也要培育基层脱贫管理人才。对特困地区贫困人员不仅要加强生产技能的培训,还要加强脱贫意识的教育。产业扶贫不只是简单地向贫困村户提供工作机会,更重要的是为其提供谋生能力和增强其脱贫意识。贫困村户自身能力提高也会相应地带动该地区一类或几类产业发展的水平,为更多的贫困户传递生产知识和脱贫经验,发挥带头脱贫的作用,使贫困农村精准扶贫产业能够实现长期稳定发展,使产业发展与精准脱贫能够实现良性互动。
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文章摘编自《精准扶贫中的产业精准选择机制》,作者:杨艳琳,袁安。原文载于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二期《农业可持续发展——精准扶贫研究》栏目。免费下载全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学报简介: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连续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15年入选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2016年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8年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刊核心期刊。学报(社科版)自此进入国内全部主要核心学术期刊阵营。学报影响因子连年大幅提升突破2,列广东省同类学术期刊之首。
主要栏目:【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问题】【经济与管理】【城乡社会】【传统与现代】【文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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