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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全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

cnemcc 生态环境监测 2021-04-15






2020年4月29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水、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2017年11月20日,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提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关于环保验收,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有何不同?

旧: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如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新: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具体规定如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为方便大家了解,本公众号将部分文件进行了整理,包括: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 T 394—2007)》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环办标征函〔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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