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等8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日,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落实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要求,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健康,指导我国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为河流水生态环境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流水生态质量监测中的监测要素、水环境质量监测、生境调查、水生生
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师
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
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水十条”),落实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要求,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
流域生态系统的健康,指导我国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工作,为湖库水生态环境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中监测要素、水环境质量监测、生境调查、水生
生物(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大型水生植物)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浮游植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和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降尘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4年,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明确了样品保存要求,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求和实验记录信息。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265-94)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本标准与《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三章内容。 ——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 ——修改该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
中心、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鹏宇昌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宁市环境监测站、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和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天虹仪器仪
表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编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基于目前使用中的大气传输协议,结合HJ212传输协议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确保兼容现有使用中协议的同时,协议更规范、更具扩展性。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丙烯酸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丙烯酸酯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丙烯酸酯类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无锡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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