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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I发声|关于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讨论

2016-09-10 全球环境研究所GEI
今年7月,德州晶华振华有限公司因为大气污染责任纠纷被起诉,此案已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开创中国法律先例。
“先例”到底有多“先”?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环境法的大进步?我们来听听中美环境和法律专家的观点。
于卿婵
全球环境研究所能源与气候变化项目经理

必坚 [William (B.J.) Schulte]佛蒙特法学院;中美环境法合作项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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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6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有限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是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鉴于原告系环境保护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因此这一举措或许可以为大气污染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创造一个新方式,也将在社会公众上下引发一次提高环境法治意识的重要启蒙。

专家观点

于卿婵
全球环境研究所能源与气候变化项目经理
       该案例是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由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德州市法院判决赔偿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该公益诉讼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警示其它有污染排放的生产企业必须积极治理污染物、避免超标排放以及偷排、漏排等问题。同时,该案例也将鼓励中国的环保NGO更积极的开展监督企业、保护环境的行为,并主动采用法律手段保护公众的健康利益、保护环境。
       但是,一些环保专家也对该案例的判决提出了质疑。例如,对于赔偿金额,有关规定是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该核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需要进一步研究。而且,判决要求赔偿金进入政府财政专用账户,用于德州市的大气污染治理。但事实上,大气污染是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很难划分出边界的,企业污染排放影响的范围远远超过所在的城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部门、环保科研机构、以及NGO应当共同努力,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和解决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中国环境诉讼的发展,同时促进中国越来越多的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


必坚 [William (B.J.) Schulte]佛蒙特法学院中美环境法合作项目研究员
       全国首起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令人振奋的消息是法院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赔偿款将被纳入特别成立的基金,用于修复德州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此外,法院还责令振华公司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道歉。通过这起案件的审判,也反映出未来法院在处理类似企业破坏环境的案件时,需要有明确清晰的解决方案和惩罚方案。
        环保案件判决的难点之一就是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体系中,法院依据企业已经造成的环境破坏计算赔偿,但在空气污染案件中,企业具体造成了多少破坏是极难评估的。而在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体系中,企业的赔偿是针对超标排放量进行罚款,如此便可以相对简单直接地计算出可能要求的赔偿金额。此案件中,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由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计算“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并不是估计振华公司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失,而是计算振华公司在违法排放过程中获得的经济收益,即“虚拟治理成本”。由于污染排放设施位于二级空气质量区,所以当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最终算出虚拟治理成本,法院会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全部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将存入德州市特别成立的基金,用于修复德州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的一审判决结果看似喜人,但其中还有不少疑问需要解答。比如,法院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对生态造成的危害有何依据?此判决不具科学合理性,更难说具有法律合理性。因此也有一些法律观察员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体系中向污染企业征收罚款会更简单些,而不是基于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来计算赔偿。此外,法院是根据污染源所在地判定生态损害数额应该是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的,此决策似乎有点武断,没有先例,也没有法律依据。
       而最令人关心的问题则是振华公司赔偿的钱到底应该怎么使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体系中,污染公司直接把赔偿款上交给财政部,这部分钱也并不会特定用来保护环境,所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的赔偿款会定向用于修复大气环境质量是十分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但是,谁又将决定基金的使用?用款标准是什么?如果基金最后确实落实并使用,是否真的能够修复由振华公司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在基金使用的过程中,谁来监管?这些无论是在《环境保护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体系的司法解读中都没有指导意见。
       如今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体系正在不断发展,中国的各级法院需要解决并回答上面提及的那些重要问题,从而确保诉讼体系能够有效地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现保护和恢复中国生态环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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