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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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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这种行为

在安徽就要遭受严厉处罚

安徽省近日出台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将处

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将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对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或者协助他人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划重点

用人单位

不得截留或挪用你缴纳的“保险费”

参保个人

不能通过造假手段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 

(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

(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药店里卖药品以外的物品

却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这种行为也将重罚

办法规定,协议药店及其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不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串换药品(医用材料、器械)或者将药品(医用材料、器械)以外的其他物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不得有骗取、协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协议药店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药店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办法也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多种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例如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参保人员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采取虚假住院或者虚假治疗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

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另外,针对“重复参保”问题,《办法》明确,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

内容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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