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 | 从今年开始,每个县都要新建这个医疗机构(附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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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分为两部分内容,分别是《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今天,筑医台资讯就把这两个指南做一个详细的解读,全是重点干货!(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原文件)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机构基本能力
序号 | 项目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
县级 | 市级 | 省级 | ||
1 | 产科床位数(张) | 原则上≥30 | 原则上≥40 | ≥40 |
2 | 年分娩量(人次) | ≥2000 | ≥4000 | ≥4000 |
3 | 高危孕产妇比例 | ≥40% | ≥70% | ≥70% |
4 | ICU支持 | 原则上应当有独立ICU,并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 | 应当设置ICU,并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 设立独立的产科ICU或医院ICU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调整。
二、人员基本技能
(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
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
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
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
4.阴道助产技术;
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
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
1.复苏;
2.休克;
3.呼吸功能衰竭;
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
5.急性肾功能不全;
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7.严重肝功能障碍;
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
9.急性凝血功能障碍;
10.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
11.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
12.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
13.镇静与镇痛;
14.严重感染;
1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16.免疫功能紊乱。
(六)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的基本技能:
1.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
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
3.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
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
(七)救治中心相关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治疗技术外,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
1.心肺复苏术;
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
3.机械通气技术;
4.纤维支气管镜技术;
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
6.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
7.胸穿、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
8.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
9.床旁临时心脏起搏技术;
10.持续血液净化技术;
11.疾病危重程度评估方法。
(八)救治中心相关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九)救治中心相关护士应当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重症护理基本理论和技能。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和人员配备要求
序号 | 项目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
县级 | 市级 | 省级 | ||
1 | 抢救床位数 | ≥2 | ≥6 | ≥8 |
2 | 医师床位比 | ≥0.8 | ≥0.8 | ≥0.8 |
3 | 护士床位比 | ≥2.5 | ≥2.5 | ≥2.5 |
4 | 医师高级职称构成比 | ≥30% | ≥40% | ≥40% |
5 | 业务负责人技术职称 | 副高级以上≥1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副高级以上≥2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副高级以上≥4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序号 | 设备 | 县级 | 市级 | 省级 |
1 | 专业抢救设备及器械 | |||
1.1 | 胎心监护仪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2 | 多普勒胎心监护仪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3 | 产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4 | 清宫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5 | 缝合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6 | 宫纱(或水囊)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7 | 产钳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8 | 胎头吸引器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9 | 阴道拉钩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1 | 宫颈钳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11 | 新生儿抢救台 | ≥1台 | ≥1台 | ≥2台 |
1.12 | 新生儿监护仪 | ≥1台 | ≥1台 | ≥2台 |
1.13 | 新生儿转运暖箱 | ≥1台 | ≥1台 | ≥2台 |
1.14 | 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 | ≥1台 | ≥1台 | ≥1台 |
1.15 | 新生儿呼吸机 | ≥1台 | ≥1台 | ≥2台 |
1.16 | 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 | ≥1台 | ≥1台 | ≥2台 |
1.17 | 新生儿低压吸引器 | ≥1台 | ≥2台 | ≥2台 |
1.18 | 胎粪吸引管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 | ICU基本设备 | |||
2.1 | 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漏电保护装置等)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2.2 | 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2.3 | 中心监护系统 | ≥1套 | ≥1套 | ≥1套 |
2.4 | 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模块)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20% |
2.5 | 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仪 | 不要求 | ≥1台 | ≥1台 |
2.6 | 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 | 不要求 | ≥1台 | ≥1台 |
2.7 | 呼吸机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2.8 | 便携式呼吸机 | ≥1台 | ≥1台 | ≥1台 |
2.9 | 便携式监护仪 | ≥1台 | ≥1台 | ≥1台 |
2.1 | 除颤仪 | ≥1台 | ≥1台 | ≥1台 |
2.11 | 体外起搏器 | ≥1台 | ≥1台 | ≥1台 |
2.12 | 纤维支气管镜 | ≥1台 | ≥1台 | ≥1台 |
2.13 | 心电图机 | ≥1台 | ≥1台 | ≥1台 |
2.14 | 血气分析仪(床旁) | ≥1台 | ≥1台 | ≥1台 |
2.15 | 输液泵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200% | ≥床位数200% |
2.16 | 注射泵 | ≥床位数200% | ≥床位数300% | ≥床位数300% |
2.17 | 输血泵 | ≥1台 | ≥2台 | ≥2台 |
2.18 | 肠内营养输注泵 | ≥床位数50% | ≥床位数50% | ≥床位数50% |
2.19 | 防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器械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2 | 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含急救器械) | ≥1台 | ≥2台 | ≥2台 |
2.21 | 电子升降温设备 | ≥1台 | ≥1台 | ≥2台 |
2.22 | 输液加温设备 | ≥1台 | ≥1台 | ≥2台 |
2.23 | 空气消毒净化设备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2.24 | 血糖仪 | ≥1台 | ≥1台 | ≥1台 |
2.25 | 床旁彩超 | ≥1台 | ≥1台 | ≥1台 |
2.26 | 血液净化仪 | 不要求 | ≥1台 | ≥2台 |
2.27 | 床旁X光机 | ≥1台 | ≥1台 | ≥1台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一、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二、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三、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
四、接受转诊和信息反馈制度;
五、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
六、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
七、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
八、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九、培训和急救演练制度;
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
十一、抢救用血制度;
十二、各级医师负责制度;
十三、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十四、信息登记制度;
十五、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十六、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
十七、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十九、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二十、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新生儿复苏;
(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
(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
(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
(五)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和护理;
(六)不短于72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不短于24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
(七)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二)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
(三)细菌、真菌、TORCH等病原学诊断;
(四)持续提供常频机械通气;
(五)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六)实施脐动、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和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二)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
(三)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
(四)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五)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和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的能力。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技术项目要求
序号 | 需求 |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 ||
县(市、区)级 | 市(地、州)级 | 省(区、市)级 | ||
1 | 新生儿复苏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 | 普通氧疗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3 | 气管插管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4 | 蓝光治疗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5 | 静脉留置针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6 | 出院后管理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7 | 听力筛查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8 | 无创生理功能监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9 | 全天候新生儿转运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0 | 患儿危重程度评分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1 | 床边超声诊断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2 | 床边X光摄影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3 | 全胃肠道外营养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4 | 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 | ≥72h | 必须 | 必须 |
15 | 肺表面活性物质应用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6 | 胸腔闭式引流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7 | 机械通气 | ≥24h | 必须 | 必须 |
18 | 溶血病检测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19 | 生化检验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0 | 输血科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1 |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2 | 换血治疗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3 | 脐动、静脉置管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4 | 外周静脉置管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5 | 主要病原学诊断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6 | 免疫学检验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7 | 细胞学检验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8 | 病理科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29 | 康复诊疗 | 期望 | 床边 | 床边 |
30 | 染色体检验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31 | CT | 期望 | 院内必须 | 院内必须 |
32 | 一氧化氮吸入治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3 | 高频通气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4 | 遗传代谢病质谱方法筛查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5 | 脑功能监护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6 | 亚低温治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7 | 腹膜透析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8 |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39 | 支气管镜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0 | 胃镜诊疗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1 | 连续血液净化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2 | 有创循环监测 | 期望 | 期望 | 必须 |
43 | MRI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4 | 分子检验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5 | 幽门肥厚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6 | 动脉导管未闭结扎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7 | 消化道闭锁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8 | 胃肠道穿孔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49 | 先天性膈疝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0 | 食道气管瘘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1 | 脊膜膨出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2 | 颅内血肿清除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3 | 泌尿道畸形矫治手术 | 期望 | 期望 | 院内必须 |
54 | 需要体外循环的手术 | 期望 | 期望 | 期望 |
55 | 体外膜肺氧合技术 | 期望 | 期望 | 期望 |
56 | 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 | 期望 | 期望 | 期望 |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
配置要求
序号 | 项目 |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 ||
县(市、区)级 | 市(地、州)级 | 省(区、市)级 | ||
一、设施 | ||||
1 | 病房形式 | 新生儿病区 | 新生儿病区或科 | 新生儿科 |
2 | 床位数 | 抢救床≥2张,总床位≥10张 | 抢救床≥6张,总床位≥30张 | 抢救床≥20张,总床位≥50张 |
3 | 空调设施 | 恒温26±2℃ | 恒温26±2℃ | 恒温26±2℃ |
4 | 万用电源插座 | 每床≥6组 | 每抢救床≥10组,其他每床≥3组 | 每抢救床≥10组,其他每床≥3组 |
5 | 非接触式洗手池 | 每病室≥1个 | 每病室≥1个 | 每病室≥1个 |
6 | 中心供氧终端数 | 每抢救床≥2,其他每床≥1 | 每抢救床≥2,其他每床≥1 | 每抢救床≥2,其他每床≥1 |
7 | 中心空气终端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8 | 中心吸引终端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床位数 |
9 | X线屏蔽设施 | 每病区≥1组 | 每病区≥1组 | 每病区≥1组 |
10 | 静脉营养配制超净台 |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
11 | 独立设置器械处置室 | 必须 | ≥10 m2 | ≥10 m2 |
12 | 独立设置设备存储室 | ≥6 m2 | ≥6 m2 | ≥10 m2 |
13 | 独立设置洗婴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4 | 独立设置配奶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5 | 独立设置恢复期病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6 | 独立设置护理站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7 | 独立设置治疗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8 | 独立设置医生办公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19 | 独立设置家长接待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0 | 探视通道/设施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1 | 监控设施病区全覆盖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2 | 男女独立设置更衣室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3 | 物、人、污通道分设 | 必须 | 必须 | 必须 |
24 | 独立设置隔离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5 | 独立设置药品库房 | 期望 | ≥10 m2 | ≥10 m2 |
26 | 独立设置总务库房 | 期望 | ≥10 m2 | ≥10 m2 |
27 | 独立设置主任办公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8 | 独立设置医生值班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29 | 独立设置护士值班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30 | 独立设置医护盥洗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31 | 独立设置卫生工作间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32 | 独立设置弃物处置室 | 期望 | 必须 | 必须 |
二、设备 | ||||
1 | 婴儿保暖箱 | ≥床位数60%。 | ≥床位数60%。 | ≥床位数60%,其中双层壁暖箱数≥总暖箱数的20%。 |
2 | 电子称、身长测量仪 | ≥1套 | 每病区≥1套 | 每病区≥1套 |
3 | 新生儿辐射抢救台 | 每病室≥2台,洗婴室≥1台 | 每病室≥2台,洗婴室≥1台 | 每病室≥2台,洗婴室≥1台 |
4 | 负压吸引器 | 每抢救床≥1 | 每抢救床≥1 | 每抢救床≥1 |
5 | 喉镜(舌片齐) | ≥2套 | 每抢救台≥1套 | 每抢救台≥1套 |
6 | 复苏气囊 | ≥2只 | 每抢救床≥1只 | 每抢救床≥1只 |
7 | 蓝光治疗仪 | ≥床位数1/4 | ≥床位数1/4 | ≥床位数1/4 |
8 | 微量血糖仪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9 | 经皮黄疸测定仪 | ≥1台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10 | 氧浓度检测仪 | ≥1台 | 每病区≥1台 | 每病区≥1台 |
11 | 微量输液泵和注射泵 | ≥床位数 | 每抢救床≥4台,其他每床≥1台 | 每抢救床≥4台,其他每床≥1台 |
12 | 多功能监护仪 | ≥床位数2/3 | ≥床位数2/3 | ≥床位数2/3 |
13 | 血气分析仪 | ≥1台 | 每病区≥1台 | 每病区≥1台 |
14 | 空氧混合器 | ≥床位数1/5 | ≥床位数1/4 | ≥床位数1/2 |
15 | T-组合复苏器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每病室≥1台 |
16 | 床边X线机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17 | 耳声发射仪+自动脑干诱发电位仪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18 | 新生儿眼底照相仪 | 可用眼底镜替代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
19 | 床旁心电图机 | ≥1台 | ≥1台 | ≥1台 |
20 | 超声诊断仪 |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 ≥1台 | ≥1台 |
21 | CPAP无创呼吸机 | 每抢救床≥1/2台 | 每抢救床≥1/2台 | 每抢救床≥1/2台 |
22 | 机械呼吸机 | ≥1台 | 每抢救床≥2/3台 | 每抢救床≥2/3台,其中高频震荡占≥30% |
23 | 转运温箱 | ≥1台 | ≥1台 | ≥1台 |
24 | 转运车 | ≥1辆/急救站协定 | ≥1辆/急救站协定 | ≥1辆/急救站协定 |
25 | 除颤仪 | 不要求 | ≥1台 | ≥1台 |
26 | 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仪 | 不要求 | 不要求 | ≥1台 |
27 | 脑功能监护仪 | 不要求 | 不要求 | ≥1台 |
28 | 亚低温治疗仪 | 不要求 | 不要求 | ≥1台 |
29 | 母乳收集和储存设备 | ≥1套 | ≥1套 | ≥1套 |
三、人员 | ||||
1 | 医生床位比 | ≥0.2 | 抢救床≥0.5,其他床位≥0.2 | 抢救床≥0.5,其他床位≥0.2 |
2 | 护士床位比 | ≥0.6 | 抢救床≥1.5,其他床位≥0.5 | 抢救床≥1.5,其他床位≥0.5 |
3 | 硕、博士医生构成比 | 不要求 | ≥10% | ≥30% |
4 | 科主任资历 | 中级以上 | 副高级及以上 | 正高级,硕士生导师 |
5 | 骨干技术职称 | 中级及以上≥1人 | 副高级及以上≥2人 | 副高级及以上≥4人 |
6 | 护士长技术职称 | 护师及以上 | 中级及以上 | 副高级及以上 |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护士知识和技能要求
一、医师
(一)必须具备重症医学相关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临床药理学、伦理学和器官功能支持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主要内容包括:
1.胎儿和新生儿整体及系统器官发育规律;
2.新生儿窒息复苏;
3.休克;
4.呼吸功能衰竭;
5.心功能不全;
6.肺动脉高压;
7.严重心律失常;
8.急性肾功能不全;
9.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10.严重肝功能障碍;
11.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
12.急性凝血功能障碍;
13.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
14.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
15.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
16.镇静与镇痛;
17.脓毒症和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18.免疫功能紊乱;
19.院内感染控制;
20.疾病危重程度评估。
(二)除一般临床诊疗操作技术外,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应当具备以下重症监护和诊疗操作技术的基本知识:
1.心肺复苏术;
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
3.机械通气和安全氧疗技术;
4.胸腔闭式引流术;
5.新生儿换血术;
6.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
7.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筛查技术;
8.脐静脉、动脉及经外周静脉中心导管置管术;
9.腹膜透析技术;
10.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11.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
12.持续血液净化技术;
13.心包穿刺术;
14.床边颅脑B超检测技术;
15.侧脑室穿刺术及脑脊液引流术;
16.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治疗技术;
17.支气管镜技术;
18.体外膜肺氧合技术。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至4项重症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8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2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
二、护士
(一)掌握新生儿疾病重症监护和治疗技术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1.新生儿温箱的保养与使用;
2.新生儿各系统疾病重症的观察和护理;
3.新生儿静脉穿刺和留置针;
4.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
5.新生儿疾病患儿抢救配合技术;
6.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
7.新生儿疾病患儿营养支持技术;
8.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
9.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
10.胸部物理治疗技术;
11.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
12. 脐静脉、动脉置管术;
13. 经外周插管的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术;
14.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15.血液动力学监测技术;
16.血液净化技术等。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至10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3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至16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
(二)除新生儿疾病监护和治疗的专业护理技术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1.新生儿疾病患儿出入院管理;
2.新生儿转运管理和护理;
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感染预防与控制;
4.新生儿疾病患儿的疼痛管理;
5.新生儿疾病的心理护理等。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专科医疗基本工作制度目录
一、各级医师职责
二、转运制度
三、入院管理制度
四、出院管理制度
五、转科(转出、转入)制度
六、母乳喂养保障制度
七、产、儿科合作制度
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九、医疗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十、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十一、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不良预后处置管理制度
十四、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十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六、定期随访制度
十七、探视制度
十八、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十九、死亡报告卡管理制度
二十、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感染控制小组并定期召开例会;制定符合新生儿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感染控制及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手卫生制度、配奶间与沐浴间管理制度等,降低发生医院感染风险。
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三、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遵循《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正确的空气净化方法,每季度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效果监测。
四、病房床位空间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和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每床净建筑面积为抢救单元≥6m2,其他床位≥3m2;床间距应≥0.9m。
五、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手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要求,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包括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清洁剂、干手设施和洗手流程图等,每床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六、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应当更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手卫生规范。
七、应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呼吸机相关性肺炎、中心静脉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等目标性监测,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发现有医院感染聚集性趋势时,应当立即报告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与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每接触一次患儿后需洗手方可接触下一名患儿。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时,应当严格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实施隔离措施。
九、新生儿使用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灭菌。
(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三)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的清洗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一用,用后清洁消毒。同一患儿需要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应当每周更换。
(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复苏囊、喉镜、氧气管、开睑器、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六)患儿使用后的奶瓶、奶嘴一用一洗一消毒;盛放奶瓶、奶嘴的容器、保存奶制品的冰箱应当每日清洁与消毒。
(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潮湿、污染后应当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应当对床单位进行终末消毒。
十、新生儿配奶间应当由专门人员管理,并保持清洁、干净,定期消毒。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母乳收集和储存。配奶工作应当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并严格手卫生,认真执行配奶流程、奶瓶奶嘴清洗消毒流程等。配奶应当现配现用,剩余奶液不得再用。
十一、新生儿沐浴间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适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手卫生,并按照新生儿沐浴流程,采用淋浴方式对新生儿进行沐浴;沐浴物品专人专用;新生儿沐浴前后应当放置在不同的区域。
十二、医疗废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来源:国家卫计委网站,筑医台资讯精编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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