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意见,彻底影响建筑师、工程师、医院管理者、企业管理者!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规定:注册建筑师需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方可报考!
《决定》提出,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涉及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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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必须取得学士学位及以上才能报考
Medical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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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八条修改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异同对比 | 1995年版 | 2019年版 |
同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 |
异 | / |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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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可合并办理
Medical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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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异同对比 | 2017年版第十三条 | 2019年版第十三条 |
异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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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将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Medical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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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异同对比 | 2016年版第三条 | 2019年版第三条 |
异 |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
异同对比 | 2016年版第十八条 | 2019年版第十八条 |
异 |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异同对比 | 2016年版第四条 | 2019年版第四条 |
异 |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
异同对比 | 2016年版第十二条 | 2019年版第十二条 |
异 | 卫生防设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卫生防设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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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将替代公益性社会团体
Medical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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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异同对比 | 1995年版第五十一条 | 2019年版第五十一条 |
异 |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异同对比 | 2017年版第五十二条 | 2019年版第五十二条 |
异 |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异同对比 | 2017年版第五十三条 | 2019年版第五十三条 |
异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
异同对比 | 2017年版第一百二十七条 | 2019年版第一百二十七条 |
异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删除此条。 |
来源:资料来源于中国政府网,筑医台资讯精编出品。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