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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杭州人一张卡通用,全省216家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2017-03-23 杭州发布

截至2月底,杭州有近900多万医保参保人员持有社会保障卡,可在全省216家定点的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免去医疗费用垫付报销的不便利。

216家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

截至2016年底,全省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216家。在这216家医疗机构中,只要你持有参保社会保障卡,就可以直接刷卡结算,不需要走先垫付后报销的流程。


除了市本级医疗机构外,216家定点医疗机构是哪些?


省本级

序号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1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5

浙江省人民医院

6

浙江医院

7

浙江省肿瘤医院

8

浙江省中医院

9

浙江省新华医院

10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11

解放军第117医院

12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

1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14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15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16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17

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18

杭州市红会医院

19

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20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21

杭州整形医院

22

杭州市中医院

23

杭州方回春堂中医门诊部

24

杭州桐君堂中医门诊部

25

杭州胡庆余堂第一中医门诊部

26

杭州张同泰中医门诊部

27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28

杭州爱德医院

29

浙江绿城心血管病医院

30

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1

下城区武林街道长寿社区卫生服务站

32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3

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医门诊部

34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杭州院区

35

杭州大承医院

36

浙江慈爱康复医院

37

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二门诊部

38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

39

杭州詹氏中医骨伤医院

40

浙江大学校医院

41

浙江省青春医院

42

树兰(杭州)医院

43

杭州市下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除了以上43家,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还有173家定点医疗机构。


216家全名单详见☞【阅读原文】


如果有疑问,可以拨打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结算联系电话:0571-85119327


如果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医疗机构或者跨省就医,又该如何呢,杭州市本级共有三种情况。


3类需垫付医疗费报销结算情况怎么办

1临时外出期间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结算。


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先由个人自理10%。

 

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20%。

 

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2转外地治疗

参保人员因患疑难疾病,经相关流程后,可转上海、北京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应由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方可转上海、北京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转上海、北京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结算。

3长住外地期间

长住外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应持《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在长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其中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杭州市医疗保险事务受理中心(含城北大厅)受理相关业务。非主城区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不予办理长住外地手续 。


参保人员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生效后,暂停其在主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普通门诊医疗费或购药费,但仍可凭社保卡、《证历本》结算在主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参保人员临时回主城区,因病需普通门诊就医或购药的,可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临时回杭就医购药备案手续。参保人员也可登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选择网上办事“长住外地人员临时回杭登记备案”项,按规定进行操作。

 

已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须在办理备案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备案手续


报销医疗费需要哪些资料?

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本人银行卡、相关登记表、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含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当地医保定点及等级证明,以及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办理,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

 

报销急诊医疗费的,应同时提供急诊证明;报销外伤医疗费的,应同时提供外伤情况经过说明;报销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医疗费时,确需使用非本人银行卡的,需提供双方证件及关系证明。在异地就诊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应在次年1月底前,办理上一结算年度医疗费申请报销手续。

 

编辑/吴小权

版式/杜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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