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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2019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2019年,无锡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实施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在知识产权恶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对经营者市场行为的指引和规制、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无锡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辩解网络销售记录大量“刷单”口说无凭,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或线索


【案情简介】

自2013年起,曾某超、陈某某、曾某萍、漆某某未经惠普公司许可,购入二手“1020型打印机、硒鼓、伪造的该型号打印机外壳、商标、包装纸箱等配件,翻新、贴标、组装后在其合伙经营以及此后各自独立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对外以全新打印机名义进行销售。




▲假冒惠普1020打印机


曾某超支付宝记录显示其合伙经营期间和独立经营期间的涉案销售金额分别为442778元、10817566.35元曾某萍支付宝、微信显示的金额为1219327元。肖某某以100元/套的价格向前述人员销售其伪造的假冒“”1020型打印机外壳、商标、包装纸箱、保修卡等8800余套,销售金额共计890900元。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其中曾某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三十万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十四万元。曾某超、陈某某均以其非法经营数额中存在大量“刷单”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初步证明一审认定的非法经营额中有大量 “刷单”情况,即便完全依照上诉人提交的个别刷单数据进行扣减,所得非法经营数额仍远超前述认定标准,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线下交易模式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发生在网络世界。虽然此类侵权犯罪行为存在网络销售交易对象可查、交易数量明确、交易金额确定、交易细节清晰等特点,但 “刷单”这一顽疾始终困扰着此类案件的审理。特别是近来由于“刷单”的产业化,虚假交易模式已由传统的纯粹虚构交易转向真实交易空包快递的方式进行,交易数量更多、隐蔽性更强、侦查难度更大。在作案人员无法明确哪些交易为虚假交易并提供初步线索或证据的情况下,要求侦查机关对其所有交易进行逐一核实,在动辄成千上万笔交易的案件中更不现实,将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该案中,网上交易记录、物流快递记录、财务流转记录等现有证据可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侦查机关已扣除查实“刷单”金额后的非法经营数额基础上,对作案人员仅口头提出所谓“刷单”金额,但并未提供初步证据或线索予以证实的,法院不予采信。该案的审理既有力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又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的网上交易环境,杜绝“刷单”等虚假交易的蔓延。


案例二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后,不能当然免除其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潘某在未经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50个假冒兴澄公司的注册商标,贴到从浙江某公司采购的钢材上,从网上下载了带有假冒兴澄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并进行修改,以其哥哥经营的杭州某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向无锡某公司销售上述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钢材,共计20.28吨,销售金额合计169855元。



▲涉案注册商标

▲假冒商标标贴


▲假冒产品质量证明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兴澄公司基于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又对潘某提起了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赔偿诉讼,经法院调解,兴澄公司获得民事赔偿1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涉钢材领域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兴澄公司系我国特钢行业龙头企业,也系本地重点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兴澄公司及其品牌市场知名度日益提升。与此同时,市场上假冒兴澄公司品牌的钢材产品也逐渐增多。我国钢材流通市场存在“散、小、杂”的现象,部分钢贸商受利益驱使,通过以假充真、假冒商标、伪造质保书等方式制售假冒知名品牌钢材。钢材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流通到建筑工程的假冒钢材不仅影响了知名品牌的声誉,冲击知名钢材企业的市场地位,还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应当以司法为主导,通过知识产权刑事审判重拳打击制假售假者,加大制售假冒钢材行为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打消不法钢贸商的违法动机。该案的裁判有力地打击了钢材流通市场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通过刑事、民事的双重保障有力震慑了不法钢贸商,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

攀附“感知”知名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受到了严厉惩处


【案情简介】

感知集团有限公司系物联网产业领军人物刘海涛控股的综合物联网产业化集团,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感知”字号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四川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原在感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任职,其在企业字号中加入“感知”二字并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并在其电子交易平台名称中也加入“感知”二字,对外宣传“感知集团旗下物联网软件应用公司”系其股东,并将刘海涛的个人事迹及演说照片直接作为企业自身宣传内容。

▲四川某电子商务公司平台宣传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知集团有限公司的“感知”字号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四川某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感知”字号的知名度较高,故意在企业名称、交易平台、对外宣传、授权经营方各个方面强化与感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感知”字号的联系,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在字号中使用“感知”文字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四川某电子商务公司上诉后办理注销手续,其两股东参加了诉讼,鉴于上述事实,二审法院撤销了涉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判项,并判决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系无锡市首例涉及物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无锡是物联网概念的发源地,拥有国家传感网示范区,也是全国物联网产业高地,物联网产业日益成为无锡社会经济发展的“名片”之一。物联网产业的快速和良性发展,既需要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更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案判决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贯彻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理念,有效维护了物联网企业的商誉和知识产权,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方面作出了示范,切实做到了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进而为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

恶意使用商标欺骗招徕加盟商,法院重拳打击不手软


【案情简介】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是“永和豆浆”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餐饮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合肥某餐饮管理公司注册了“和满居永和”商标后,有意突出使用“永和”二字,在网络上以“永和豆浆”名义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江阴某豆浆店为合肥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加盟商,其在店铺招牌、店内柜台、物品上使用了“永和豆浆”标识。

▲涉案注册商标


▲侵权的特许经营网站网页及店铺门头、店内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肥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永和”文字,弱化其他部分,使得相关公众对其特许他人经营的服务与“永和豆浆”商标所指代的服务造成误认或混淆,可以认定其主观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鉴于合肥某餐饮管理公司为恶意侵权,应当在其网站展示的加盟店铺数量乘以最低标准加盟费的基础上,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江阴某豆浆店应当知道其行为侵权,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侵权人停止侵权,分别赔偿弘奇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90万元、1.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近年来无锡两级法院首例明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是近年来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该案判决根据被告在特许经营中一系列的行为,结合被侵害的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事实,认定被告为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适用商标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有力地打击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最严格保护。同时,该案判决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在已查明的被告特许经营的店铺数量和其网站公布的特许经营加盟费金额标准的基础上,将两者乘积作为被告的侵权获利,并将该侵权获利金额乘以法律规定限额下的倍数确定了侵权赔偿额,体现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精细化裁判的理念。


案例五

行为人在知名商标权利人非主营业务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仍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是知名视频门户网站“爱奇艺”的运营公司,于2011年11月26日启动“爱奇艺”品牌并推出”标识,在用户中具备广泛的知名度。其同时是第12482187号“”商标的合法授权使用人,该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自行车等。某电动车厂生产、销售带有“”“”“爱奇艺”“AIQIYI”标识的电动车商品,并在其工厂正门、厂内装潢中突出使用“”。广州某实业公司在网上开展“爱奇艺电动车加盟”业务,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和宣传上述标识,并向加盟商直接提供某电动车厂生产的电动车商品。

▲涉案注册商标


▲某电动厂的厂门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虽然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并不属于爱奇艺公司的主营业务,但其主营的网络视频等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必然会辐射到涉案商标。广州某实业公司、某电动车厂的涉案行为显然是为了攀附爱奇艺公司及相关商业标识的商誉,且分别负责商品生产和加盟业务,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共同侵权。据此判决广州某实业公司、某电动车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23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


【典型意义】

爱奇艺公司的“爱奇艺”品牌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商标是其品牌的组成部分。无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其视频点播这一主营业务,均会承载和蕴含“爱奇艺”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州某实业公司、某电动车厂在爱奇艺公司非主营类业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两侵权人的涉案行为虽然并非侵占爱奇艺公司的既有市场份额,但侵占了原本应由对方享有的商誉及由此产生的利益,两侵权人应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对侵权人试图以打“擦边球”方式迂回实施的侵权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有力地打击了此类通过攀附他人商标及品牌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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