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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确定侵权人?

沈洪兴 华吉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0


2019年12月10日11时40分左右
张某发现其停放于
某小区106幢01单元楼下停车位上的
宝马轿车后挡风玻璃破碎
向公安局报警

后派出所出具
《接处警情况说明》
内容为

















 “……经民警查看周围,汽车附近草地上有水泥块、碎石子,楼上有人家在装修,系装修掉下来的水泥块,排除人为因素,告知通过保险公司理赔。”


2019年12月16日,张某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4400元。因协商未果,张某于2020年1月9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及某小区106幢01单元的所有业主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44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0日,该小区106幢01单元仅有1201室正进行装修,且该单元进入小区的外来车辆均前往1201室。1201室所有权人为林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派出所民警现场查看,张某的车辆后挡风玻璃破碎排除人为因素,附近草地上有水泥块、碎石子,楼上有业主在装修,系装修掉下来的水泥块。故涉案车辆后挡风玻璃破碎,由某小区106幢01单元正在装修房屋内掉落的水泥块引起,具有高度盖然性。侵权发生时,某小区106幢01单元仅有1201室正在装修,故侵权人应推定为某小区106幢1201室业主林某。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林某应当向张某赔偿车辆损失4400元。

● 法官说法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城市中高层及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
接二连三的高空抛物伤人伤物事件
成为热点
徒留唏嘘与悲伤
高空抛物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已成为城市公害


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由于受害人的取证能力较弱,受害人极有可能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此时法律以牺牲多数人的小利益为代价,确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来保护受害人利益。但这绝非最好的解决办法,不仅没有使实际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反而损害了建筑物正常使用人的利益。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与完善,而本案的裁判思路、裁判结果与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高度契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这一规定
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三大突破

增加了追偿的规定,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承担补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对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理顺了可能加害人与实际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来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若管理不当,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增加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能力,在高空抛物发生的当下,如公安等机关能够第一时间介入,查清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极大,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既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惩治实际侵权人,更能使建筑物正常使用人免于诉讼之苦。



供稿单位:江阴法院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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