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守护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今起实施 无锡法院开展系列活动
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徐振华、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万小溪,无锡中院环保庭庭长王静静出席活动,无锡中院环保庭、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的法官、江阴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江阴海事局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受邀参加活动。此外,部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也参加了放流活动,实现从“非法捕捞者”向“增殖放流者”的转变。
案件一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周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被告人周某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五、被告人杨某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六、被告人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七、被告人蒋某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八、被告人丁某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二
2020年3月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蔡某在明知长江禁捕的情况下,仍然先后25次在长江镇江段100号浮附近水域,使用三层刺网和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累计捕得长江鲈鱼、红眼鱼等渔获物共1000余公斤,非法获利人民币29734元。被告人翟某元、翟某峰明知二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进行转售,非法获利4000余元。案件审理期间,四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共计1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翟某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翟某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过去的一年,江阴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深化全省环资审判“9+1”机制为抓手,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美丽长江,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57件,其中刑事288件、民事39件、行政诉讼41件、非诉审查89件。
坚持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和生态环境修复并重,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严惩长江非法采砂等破坏长江矿产资源犯罪,有效维护长江水域生态安全。
积极贯彻长江禁捕政策要求,有效保护长江水产资源。
法检联动发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作用,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健全完善各项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长江大保护”强大合力。
以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为新起点,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通过专业化的审判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各项举措要求。严格适用《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进一步发挥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职能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保护长江职责。
以依法审理好重大典型环资案件为支撑点,不断擦亮长江一庭环资审判品牌。
持续推进“案件审判精细化、裁判规则类型化、典型案例精品化”,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量,努力打造一批能体现长江保护特色、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以生动的环境司法实践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
以建设司法修复基地为着力点,有效推动各项协作机制落地见效。
按照《长江保护法》关于生态环境多元修复、系统保护的要求,与巡回区法院、检察院共同协商生态修复金的统筹使用、环资案件的委托执行,尽可能使分散于个案的生态修复金集中使用在修复基地建设上。
以服务绿色发展大局为落脚点,真正体现环资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既依法惩治企业污染行为,又兼顾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折射出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企业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加强多部门联动协作,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合力。
以提升审判专业化素养为根本点,着力打造一支能够胜任服务新发展的环资审判队伍。
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和人才梯队培养,重点在专业化审判上下更大功夫,一方面加强对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以真正适应环境司法专门化要求,更好地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环境司法需求。
往期回顾
供稿单位: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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