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召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力保障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
8月11日,无锡中院召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力保障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
会上,无锡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蒋飞向媒体记者通报过去一年全市法院金融与破产审判相关情况。
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切实履行金融与破产审判职能,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在案件审理上,坚持多措并举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一方面,坚决落实“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司法政策,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对有再生价值的重点企业进行挽救。如,推进全国首例预重整引导人制度,充分发挥庭外预重整的功能,提升上市公司庭内重整的成功率,最终推动上市公司中南文化在受理破产申请后31日内即重整成功,清结破产债权25亿元,将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率22.59%提高至50%。另一方面,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且没有再生价值的企业,有序推动退出市场,促进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先后推动245家企业出清,清结破产债权 34余亿元,有效盘活房地330万㎡,分流安置职工3200余人。
市中院多年坚持发布金融与破产典型案件,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全面拓展司法服务,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让法治成为全社会推崇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
无锡中院金融庭副庭长徐冰发布了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0年度破产审判十大案例。(无锡中院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
案例发布后,无锡中院金融庭副庭长沈君、金融庭副庭长徐冰分别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各地均建立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请介绍一下无锡地区破产府院联动机制?
企业破产,涉及到多方利益、市场秩序、社会稳定的整体工程,单纯依靠司法程序难以解决,必须倚赖政府与法院联动。2020年2月13日,经无锡中院提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建立了市级层面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的框架机制,对破产企业接管、破产财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一般是重大、复杂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而无锡中院审理的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审理仅用一个月的时间,为什么无锡中院能在如此短时间内审结?
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事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保护、职工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普通商主体重整适用立案登记制,而上市公司重整案受理需层报最高院和证监局会商审查,受理门槛高、难度大。
无锡中院考虑到上市公司的涉众性和庭内重整的不可逆性,指导中南文化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且在全国首创预重整引导人制度,大大提升了庭内重整的审理质效,创造了全国审理上市公司重整用时最短、审理速度最快的记录。
十大金融案例中有两篇是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案例,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对企业债权人和股东的保护是采用何种司法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如果要求相对方均了解对方企业的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的规定,则过于严苛,不利于交易。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相对方属于善意,也即相对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表对方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对他人债务担保或加入他人债务,则由于此类合同对企业来说是单纯负担性的合同,因此《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明确限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如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履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则可以认定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也能因此有效。反之,如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进行审查,则合同无效。同样,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是加入他人债务,则准用担保规定,同样要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另一方面,由于担保合同无效会导致债权人债权落空的风险,所以法律同时规定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债务加人的赔偿责任也同样如此。
江苏电视台、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无锡日报、无锡观察、江南晚报、无锡电视台、网易无锡等十余家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