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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民间借贷纠纷虚假陈述惩治典型案例


说谎的行为让人不齿

在法庭上说谎

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

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受到法律的惩罚

今天小编就向大家公布一批

无锡法院民间借贷纠纷虚假陈述惩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虚假陈述被处罚案——隐瞒还款事实意图牟取非法利益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某陈述二被告以经营所需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向其借款,并提交相应借条为证。审理中,被告抗辩2017年3月的一笔借款早已归还,但借条未取回。陈某一开始予以否认,但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陈某方承认“出于侥幸心理,想要多拿点利息,所以隐瞒了该部分借款已还款的事实”,并当庭悔过。法院鉴于其主动承认虚假陈述事实,悔过态度较好,决定罚款5000元,陈某未提起复议。

案件评析

当事人作为民事纠纷的亲历者和诉讼结果的直接承受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倾向于只陈述于己有利的事实,提交于己有利的证据,而刻意隐瞒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因此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重要诉讼义务。在诉讼活动中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审判秩序,轻则被处以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即隐瞒部分借款已归还的事实,意图获取不当利益。在法院发现疑点并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其才如实陈述,法院结合其虚假陈述性质、情节、后果后予以相应处罚。(惠山法院)


案例二

高某虚假陈述被处罚案——趁借款人监狱服刑未到庭隐瞒预扣利息事实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与被告滕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出借人高某与担保人陈某某到庭并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借款人滕某未到庭。关于借款事实,高某、陈某某均明确陈述借款10万元没有预扣利息。法院查明借款人滕某在镇江女子监狱服刑后,传唤各方至监狱进行第二次庭审,各方均到庭。经当庭对质,高某认可预扣利息1.5万元,陈某某也确认高某有预扣一分五利息并收受好处费2000元。针对高某、陈某某虚假陈述的情节,法院对高某罚款3000元,对陈某某罚款2000元,二人均未提起复议。

案件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应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为加强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事前约束,当事人应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或其他具结书,引导其认识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和处罚后果,从法律规定和精神层面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本案出借人高某和担保人陈某某,在借款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借款有无预扣利息的主要事实进行了虚假陈述。后经二次庭审当庭对质,二人方认可预扣利息的事实。因法院已通过具结书和法律释明的形式明确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对认识风险后仍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应当作出严厉处罚。(锡山法院)



案例三

刘某虚假陈述被处罚案——隐瞒关键不利事实意图免除自身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潘某、罗某、卢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出借人潘某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12日的借条,各方一致确认落款处签名由罗某、卢某签署自己名字,并由罗某签署“刘某”名字。刘某在一审中抗辩借条签订后第二天其才知晓该借条存在,其未授权罗某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采纳刘某抗辩意见判决刘某不承担责任。二审审理中,卢某提供了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刘某在卢某、罗某起草案涉借条时即已知晓罗某代其签名的事实,其不仅未提出异议,且将借条照片转发给证人,指示证人联系潘某打款。无锡中院二审改判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对刘某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决定。

案件评析

诚信乃为人之本,特别是在庄严的法庭上,诉讼参与人更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履行真实陈述义务。本案中,关键书证借条上“刘某”签字是否系刘某授权罗某签署是关系到刘某应否受该借条约束的焦点问题,刘某在本案一审审理中,隐瞒自己参与借条起草过程,事先知晓罗某代其在借条上签名的事实,谎称其对借条出具不知情更不认可罗某的代理行为,导致该事实直至二审才予以查明。刘某的虚假陈述行为,损害了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法院在判决其承担责任的同时对其作出相应处罚。(无锡中院)


案例四

张某、周某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被处罚案——恶意串通虚增债务侵犯他人利益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某化工科技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某要求周某归还贷款950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某化工科技公司一并承担清偿责任。关于款项交付,除400万元银行转账外,张某称其中550万元贷款系以等额的承兑汇票交付。案件审理中,法院对张某提交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产生怀疑,发现可能系张某以与本案无关的承兑汇票,交由周某签字确认作为交付凭证。法院加强查证并释明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张某、周某才如实陈述两人串通,变造由周某签名的550万元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据,在原先借款基础上扩大债务550万元。张某、周某承认错误、具结悔过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考虑该案存在部分真实债务,准许张某撤回起诉申请,并对张某、周某作出各罚款5万元的处罚。二人认可处罚结果,缴纳了相应罚款。

案件评析

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通过捏造事实、伪造编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骗取法院有利判决,进而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依法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本案中,张某、周某对真实证据进行添加、涂改等变更改造后,恶意串通、虚增550万元债权金额,意图通过人民法院权威的审判来实现其侵占公司财产目的,虽然其在认识违法后果后主动撤回起诉,但行为性质恶劣,仍应当给予重罚。(江阴法院)



案例五

周某某、储某虚增债务被处罚案——联合他人虚增夫妻共同债务加重配偶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为还清房贷后办理更高额的抵押贷款,储某向周某某借款110万元,由周某某汇入储某妻子蒋某经营的内衣店账户。周某某凭转账记录起诉蒋某。审理中法院追加储某为被告,周某某与储某一致确认在收到宁波银行发放贷款后,储某分文未还,蒋某则辩称其已于2021年1月起诉储某要求离婚,对储某借款还款不知情。法院调查查明,2020年11月宁波银行向储某发放贷款195万元,当日储某汇给其兄储某某145万元,储某某收到该款后向周某某转账80万元。因周某某、储某虚假陈述目的违法、情节恶劣,法院对周某某、储某作出分别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周某某、储某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并自觉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

虚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多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行为人意图通过虚增债务变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类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侵犯了婚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一般会结合借贷发生的时间、金额以及关联交易明细等,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一经发现,将予严惩。本案中,周某某、储某隐瞒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将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30万元虚增到110万元,企图加重蒋某的还款责任,情节十分恶劣,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某、储某分别处以罚款。(宜兴法院)


案例六

何某伪造证据被处罚案——伪造微信转账记录虚增债务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9日,徐某、陈某向何某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何某据此诉至法院。徐某辩称已归还121.9万元。何某表示徐某另向其微信借款47万余元,该款应在徐某还款中革除,并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清单。经查明,何某提交的微信转账中40万余元系交付给“高某”“蓝天白云”用户,何某将该二人备注改为“徐某”后进行截图、生成账单提交法院。宜兴法院对何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何某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并自觉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

随着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使用越来越广泛,电子支付交易记录作为证据也大量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强隐蔽、易变造、可恢复等特征,当事人也会动起歪脑筋,利用电子支付交易清单信息的不完整性,伪造转账记录进行虚假陈述。本案中,何某将“高某”“蓝天白云”的微信备注改为“徐某”,意图将其向二人的转账作为徐某借款进行革除。何某伪造转账截图、交易明细的交易主体信息,性质十分恶劣,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妨碍了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应受到相应处罚。(宜兴法院)


案例七

卢某某隐匿证据被处罚案——为获取非法利息隐匿本金交付证据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卢某某一审陈述涉案借条上载明的68000元全部是本金且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戴某,戴某辩称只收到借款本金23800元,因卢某某关于款项交付前后陈述不一,一审法院认为其交付依据不足,按照被告的自认认定借款本金23800元。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改称68000元实际由5万元本金和18000元利息组成,并提供在一审审理时早已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其实际交付了5万元本金,导致二审改判。鉴于本案改判原因在于卢某某虚假陈述导致一审法院未能查明客观事实,针对卢某某虚假陈述、隐匿证据行为,二审法院对其罚款3000元予以惩戒。

案件评析

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同时也要履行如实陈述义务。作为诉讼发起人,原告应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协助法院迅速、经济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平正确的裁判,不得为获取非法利益而隐匿证据或作不实陈述。卢某某在一审中虚假陈述、隐匿证据,败诉后提起上诉时才如实陈述并提供一审审理时早已形成的证据。该行为违背诉讼诚信,浪费诉讼资源,不仅影响自身利益及时实现,也给案件审理增加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及案件改判,扰乱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法院在加重虚假陈述方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提高虚假陈述方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的同时,加大司法制裁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无锡中院)


案例八

邵某恶意申请鉴定被处罚案——明知借据签名真实仍恶意申请鉴定拖延还款时间



案情简介

原告倪某诉被告邓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邵某在庭审中称其从未在案涉借据上签字、捺印,虽经法院释明,仍坚持要求申请司法鉴定。但经鉴定,借据上签字、捺印均为邵某本人书写、右手拇指捺印形成。其后,邵某撤销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并在庭审中确认对鉴定结果无异议,陈述其虚假陈述系受代理人指示。因该事实对案件审理程序及事实认定造成重大影响,法院对邵某的虚假陈述、恶意诉讼行为罚款1万元。邵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即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不当目的,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交易过程中真实形成的借条、借据上的签字,明知与事实相符仍随意否认、虚假否认并申请司法鉴定,也是违反真实陈述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中邵某对案涉借据签名、捺印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故意申请司法鉴定,浪费司法资源、拖延审限,降低诉讼效率,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予以惩处。(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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