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在校生为泡吧跳阳台出校门受伤 要求学校赔偿被驳回

王志斌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02


案说民法典

不少朋友都看过电影《逃学威龙》

现实中有位00后可能也是看了这部电影深夜中他偷偷从宿舍楼跳下只为溜出去酒吧玩耍却不料意外受伤这个责任学校需要承担吗


基 本 案 情

17岁的小张系无锡某学校学生,某天他与室友小冯约好晚上到校外的酒吧玩耍。当天深夜,二人要求离开宿舍楼,宿管员请示班主任后拦下。二人回到宿舍后心怀不满,遂决定大胆一把,从宿舍所在的二楼阳台跳下,离开宿舍楼。


但小张跳下时不幸受伤,无法动弹,刚好被巡逻的保安发现,便立即送至医院治疗。2019年11月,身体日渐恢复的小张顺利出院,并于2021年7月再次住院做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等手术。出院后的小张越想越气,他认为自己系在校内受伤,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职责,管理不善,应承担责任。故其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校方则认为,学校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已尽到安全教育职责,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小张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也对从高处跳下会造成的后果有预知能力,可现实中其仍漠视风险采取跳楼行为,应自己承担责任。庭审中,学校还向法院提交了学校的安全手册、学生手册、学生入学教育材料、事发当天宿舍值班记录等证据。


裁 判 说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提供的上述证据均表明该学校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同时小张已满十六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较高辨别能力,在被老师禁止出校后,仍冒风险从宿舍阳台跳下,导致自己受伤后果完全是由于其自身的严重过错造成,应由自己承担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事发时虽然尚未满18周岁,但结合学校的举证以及法院到派出所调取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事件的发生虽然令人惋惜,但是原告在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应当具备相应的辨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原告在请假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跳楼”出校的方式,该行为应当归责于自身,其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供稿单位:惠山法院




往期回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