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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直播到做主播,不像你想得那么简单……
几周后......
案 情 简 介
伴随着直播行业的爆火,直播公司与主播间的纠纷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地上升。
本案中的小杨原本就是一名公司的签约主播。小杨与A公司约定,公司为其设立网络直播间账号与后台,小杨则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向观众展示才艺。双方合作期限内,A公司代为收取和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所获取的收益,按月结算和分配,双方协商合作期间的经营收入按各占50%进行分配。双方还约定,合作期间若小杨单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小杨需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后小杨因事业不顺等原因突然离开公司,且表示不再从事主播行业,关于违约金一事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诉至法院。
案 件 裁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小杨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据合同约定,小杨需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一定时长的直播,至少保证有6个月的在职时间。但小杨在签订合同当月便未经公司同意停止直播,亦表明不愿再履行合同,故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反观A公司,对自己主张的违约金及经营损失仅提供了数条视频,未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损失情况。因此,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小杨的过错程度及A公司为履行合同、拍摄视频所产生的相应成本等因素,将小杨需支付的违约金调整为6000元。法 官 提 醒
诚实信用既是一种公共道德规范,又是一种法律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其要求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通过该案,广大直播从业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阅读并了解合同的条款,有问题、有异议及时向平台公司进行询问,仔细考虑自身条件是否胜任工作,避免盲目签约;在履行合同时,应做到诚实守信。既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的条款及内容,那么在合同履行时,就要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平台公司也应当在签约时,就违约条款向从业者进行充分沟通,并公平、合理地设定违约金数额。
供稿单位:新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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