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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冒的阳山水蜜桃,谁来为你的甜蜜正名?


又到了水蜜桃大量上市的季节,

鲜美多汁的阳山水蜜桃

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深受人们喜爱。

但近年来,

随着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越来越大,

侵权与假冒问题也日益突出。


  7月29日,惠山法院在阳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与某塑料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塑料制品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惠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个涉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区人大代表、桃农协会工作人员及桃农代表旁听庭审。



  2020年,桃农协会与塑料制品厂签订“”商标使用权协议,约定塑料制品厂向桃农协会支付授权费,桃农协会授权其在水蜜桃桃箱上印制“”字样的商标标识,授权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2021年6月,桃农协会在阳山地区发现大批量印有该塑料制品厂名称“XX包装承制”“阳山水蜜桃”字样的包装盒,遂向监管部门举报了该侵权行为。同年7月,监管部门在该厂车间查封大量印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盒。

  为此,桃农协会以塑料制品厂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料制品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商标经阳山桃农协会及其协会内桃农的长期使用,曾多次获得多项荣誉及奖项,在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包装材料仅用于水蜜桃产品上,被控侵权产品的“阳山”文字与权利商标“”读音、字体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被告明知其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仍故意生产并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销售,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了协会及广大桃农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阳山水蜜桃的品牌声誉。惠山法院依法判决塑料制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人民币6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

  水蜜桃产业是无锡市惠山区重点打造的农业优势产业,“”水蜜桃品牌是惠山农业对外的“第一品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该案对我市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品牌维权具有典型意义。


供稿单位: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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