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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追的是这样的“星”!

编者按

为激发全院法官干事创业、争先进位的工作激情,全面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在院内树立敢为人先、争当标兵的勇气和信心,形成团结拼搏、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无锡中院自2021年8月起,在全体审执法官中开展“办案之星”评比活动。今年评比以每月工作量为主要考评依据,综合考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本条线排名、均衡结案情况等因素,评出当月办案数名列全院前列,办案质量效率高、办案技能好、办案方式优的10名法官。


从2022年起,本号将以“月月评季季推”形式,每季度推出“办案之星”,敬请关注。





△自左向右、自上向下分别为:立案二庭 李杨、立案二庭 韦苇、民二庭 钱菲、民二庭 王俊梅、劳争庭 姜丽丽、审监庭 李海林、民一庭 林中辉、知产庭 李骏、民一庭 谢伟、金融庭 贾建中、刑一庭 蒋璟


△自左向右、自上向下分别为:刑一庭 徐海宏、立案二庭 韦苇、金融庭 沈君、立案二庭 华敏洁、审监庭 薛崴、劳争庭 姜丽丽、民一庭 林中辉、民一庭 俞彤、民二庭 秦小兵、民二庭 费益君


△自左向右、自上向下分别为:劳争庭 许晓倩、知产庭 张浩、立案二庭 华敏洁、民二庭 王俊梅、环保庭 卢文兵、民一庭 唐广征、行政庭 陈胜利、立案二庭 杨志、民一庭 谢伟、民二庭 吕杰明






如何才能向“办案之星”们看齐,早日获得这一荣誉呢?别急,他们的办案心得全公开了,还不快来看看?



△无锡中院刑一庭 一级法官 徐海宏



“责任”二字的分量

1728公里,横跨5个省。


从中国的大西北来到东部沿海城市江苏。


变化的是气候水土,不变的是法律信仰。


从最初的惊鸿一瞥,到深深的爱上了江苏,爱上法律职业,它也将我从一名莽撞的西北姑娘,锻造成逻辑清晰、心思缜密的女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从刑庭书记员,一路经历炼、长才干,慢慢成长为一名员额法官,以敬畏之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的态度始终不变。我深刻明白“对于我们来说的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他们的人生”这一至理名言。


日子如白驹过隙,沿途风景无限,但我和伙伴们始终坚守做一名少年审判法官的初心。


记得曾经审理过的一起案件,一群孩子相约持械聚众斗殴,但因认错人而误伤了一名路人,导致这名路人因颅脑损伤而死亡,这些孩子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法院。辩护人提出“医院对被害人的颅脑损伤处置不当,不排除医疗救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刚接手这个案件,我就告诉自己,案件的审理并不等于全部,这些孩子出狱后还有漫长的人生,我们的判决将影响这些孩子的未来,对案件负责,更要对这些孩子负责。为了弄懂“颅脑损伤”,文科出身的我自修了《脑外科》这个从未接触过的专业课;为了看懂颅内血肿CT,我翻阅了大量的CT案例;通过多次请教脑外科医生,我弄懂了幕上出血量、中线是否移位及基底池是否受压,是颅脑损伤是否决定手术治疗的三个指征。在此基础上,我形成内心确信,作出“医院根据现有医疗技术,采取保守治疗的方式并无不当”的司法判断。


当我们审讯时,看着未成年被告人父母声泪俱下地教训子女“谁让你当初不听话”,当我们开庭时,看到未成年人被告人留下悔恨的泪水说“我真的知道错了”,当我们审查案件时,看到有的未成年被害人也许稍加留意就能避免遇害,我再一次明白,我们的工作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一次普法教育,可能可以将准备打架斗殴的孩子们拉回家庭,一次走访帮教,可能可以帮助丧失生活信心的孩子重燃希望,一次法治讲座,可能可以使孩子们多一些小心、少一分危险。在繁重的审判任务之下,支持我们负重前行的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


心存一份敬畏,胸怀一份担当,眼中正气长存。刑事法官需要具备一心为民的正气,捍卫法律尊严的勇气,开拓进取的锐气以及不为名利所累的大气。我们只有在情理法的辨析中,对苍生万物的感怀下,才能沉淀出法律的理性与内涵,成就出一份超然淡泊的宁静气质。




无锡中院环保庭 一级法官 卢文兵



揭开借条的这层“面纱”

“借贷案件以前是最好审的案件,现在是最不好审的案件之一”,有老法官这样感叹,今天我要讲的就是借条背后的故事。


姜某持九张借条和转账凭证起诉陈某归还200多万元,陈某反驳转账款实际是安装公司应付工程款,打借条是为了领工程款。但面对“借条+转账凭证”的“铁证”,陈某的反驳显得苍白无力,毕竟借条是出具给姜某而不是安装公司,反而印证陈某因为工程施工向姜某借款的可能,所以一审判决陈某还款。


二审庭审中,有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姜某的9笔借款都是安装公司财务人员经手办理,姜某解释称他与安装公司老总是多年好友,为图省事,所以委托他们操作。但是,姜某主动把银行卡和密码交由他人有违常理。


为了挖掘真相,我到银行调查了姜某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姜某银行账户存在“零进整出”特征,也就是多笔零钱汇入后定期凑整转入蔡某银行账户。由此顺藤摸瓜,我继续调取蔡某账户资料,发现该账户每月固定向多人发放钱款,交易明细备注“工资”“报销”“补贴”,另外还有“缴纳安装公司水电费/垃圾清理费”“抗击疫情捐赠”等备注,实质上就是安装公司开立的“私户”。综合判断,案件真相是安装公司为了掌握工程款结算的主动权,通过借款形式发放工程款,一旦结算产生争执便起诉要求还款,同时预先借用姜某名义签署借条逃避法院审查。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求法官树立实质性审查思维,穷尽手段查明借条所掩盖的法律关系、借款本金、高额利息甚至违法犯罪,因此借贷案件不好审。但是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使借贷案件审判法官练就了“火眼金睛”,能够揭穿“套路”,洞察真伪,捍卫公平正义。



△无锡中院民一庭 三级法官 唐广征



救济途径选对 合法权益才可维

“出租人交付给我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给我造成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现在出租人还没有对我进行赔偿,法院却判决让我从租赁物中迁出,这很不公平。”当事人汪某说这话时很是气愤,在法庭上表达着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各种不理解。


汪某是我所承办的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三年前,他从某公司处租赁了一处场地,用于经营停车场。租赁期满后,该公司通知汪某不再续租,并要求他限期搬出。但汪某却认为该公司所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给其造成10多万元的经营损失,现在该公司尚未对其进行赔偿,故其拒绝从租赁物中迁出。


因多次催告迁让无果,该公司将汪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不及时返还租赁物,出租人既可以基于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现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该公司已向汪某发出了不再续租的通知,他也已收到了该通知,在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他已无权再继续占有使用该场地。一审法院判决汪某迁让后,他不服,并提起上诉。


“你主张该公司所交付的场地不符合约定,给你造成了10多万元的经营损失,如果证据充分的话,你可以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你不能因为该公司还未对你进行赔偿,就拒绝交还该场地。现在你的停车场早已经不经营了,你占着场地迟迟不还,每多占一天就会多产生一天的损失,如果该公司将来起诉你支付占有使用费或者赔偿损失的话,那你的损失可就更大了……”经过耐心释明,汪某意识到自己先前对法律的理解有误,于是当庭撤回了本案的二审上诉。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其中所蕴含的维权道理却很不简单:在我们面临权益受损的时候,能否理性恰当地选择救济途径,将直接决定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及时得到救济,不可不慎。如果错误地选择救济途径,不仅不能达到诉讼的目的和效果,还会浪费我们的时间,徒增维权成本。



△无锡中院立案二庭 三级法官 杨志



1%就是100%

“我们工作的1%,对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100%。”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个案件我们都应当认真对待。我认为,司法的公平正义不应仅停留在判决结果上,还应体现在纠纷的整个处理过程中。即使我们处理的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问题,判决结果也是正确的,但如果案结不能事了,纠纷和矛盾仍在,甚至矛盾会进一步激化,那并不会让当事人真正感到公平正义。


我曾审理过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女性,73周岁)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面部受损,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3万余元,双方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后原告又以其面部经治疗后仍遗留宽约1厘米、长约2至3厘米的凹陷为由起诉被告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整容费3万元。鉴于双方在事故后已签订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原告主张的整容费也未实际发生,故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进行了维持。


二审判决后,原告至法院信访窗口信访,并多次给我打电话哭诉,称面部损伤对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严重损害,必须进行整容,否则影响其正常生活。虽然本案已经作出二审判决,但考虑到原告面部因交通事故受损经治疗后,确仍有一定程度的凹陷,而双方在赔偿协议中确实未涉及相关费用。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纠纷,我遂与被告联系继续做判后调解工作,经几次释法明理,最终被告表示愿意另行支付原告1.5万元整容费,以了结全部纠纷。原告对此表示也愿意接受,双方在二审判决后另行签订和解协议,纠纷彻底解决。几日后,原告亲笔手写感谢信并送至法院,感谢法院对案件公平公正地处理。


审判工作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哪怕只是我们工作的1%,我们也应该倾尽100%的认真和努力,以求真正无愧于心。审判的魅力,就在于它总能给你新的启发和挑战,虽然法院的工作繁重,但正是因为这一点,却也让我乐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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