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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微分享|蒋璟:在普通程序刑事案件阅卷中以侦破经过串联证据体系





无锡中院刑一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蒋璟

(2022年10月,入选“无锡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人才”,详见链接)




在普通程序刑事案件阅卷中

以侦破经过串联证据体系


一份完整的规范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能够成为一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思维导图,恰到好处地把案件的重要证据串联起来,能够回应法官对事实真相的探索,也能有效防止重要证据的遗漏。因此,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虽然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每一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基本都能看到侦破经过的身影。


一、 从侦破经过导向“发案”证据


侦破经过一般以案件线索来源情况开头,简明扼要交代公安机关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事实而立案侦查的情况。是群众报警还是被害人报警,是公安机关临检查获还是行为人主动投案,是已经发生危害后果还是正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这些一般会在侦破经过中有个简要交代。


以此为导向,可以相对清晰地审查案件证据体系中的相关证据:群众或被害人报警的,应当审查报警(电话)记录和第一时间固定的证言笔录(陈述笔录),必要时还要调取通话录音;公安机关临检查获的,重在审查当时查获的情况以及证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合法性、规范性的证据;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应当注意投案的背景、动机、时间和方式,区分是公安机关已经采取措施比如上网追逃、行为人走投无路情况下的投案,还是作案以后尚未被发现的即时投案等,并结合立案手续、强制措施、接处警记录、行为人到案后第一次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固定;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应当审查证明危害后果的成因以及与行为人之间关联性的证据(如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有明确被害人的,还要注意审查被害人的身份证据,确保被害人的身份没有搞错;尚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的,还应当注意审查证明行为人当时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证言等等。


二 、以侦破经过串联“破案”证据


侦破经过的重点在于交代破案的过程,主要是向法官、检察官等审阅者解释说明公安机关是如何通过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从而初步解答审阅者关于“为什么抓他”的疑惑。因而在侦破经过中,公安机关必然要点到该案侦破的关键环节,比如是经被害人指认辨认确认身份的,或者是通过监控视频锁定嫌疑人的,或者是通过现场的物证比对锁定嫌疑人的,或者是通过上级交办线索及技术侦查等措施锁定嫌疑人的等等。


这些关键环节就提醒审阅者有针对性地审查重点证据:被害人指认辨认的,应当审查被害人陈述笔录和指认辨认笔录的“三性”,程序上尤其要注意的是,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对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要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实体上要注意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认识)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通过监控视频锁定的,程序上要注意相关视频的调取手续是否规范,实体方面要审查视频中的人员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或者其他显著特征;通过现场物证比对锁定的,一要审查物证的来源,即相应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提取手续是否规范、到位;二要审查物证与行为人的关联,即相应的鉴定意见是否资质具备、分析到位、论证周密、意见科学;通过上级交办线索或者技术侦查等措施锁定嫌疑人的,也要对相应的线索内容和技术侦查的审批手续、内容等进行审查核实,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相应的内容或者说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要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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