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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微分享|黄剑:美丽中国 用心守护——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的探索实践





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负责人

一级法官

黄剑

(2022年10月,入选“无锡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人才”,详见链接)


美丽中国 用心守护

——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的探索实践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无疑需要最严格的执法和司法作后盾。环境资源审判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机制,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也有其特殊性,对从事环资审判的法官司法能力也有着更高的要求。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秉持守正创新精神。所谓守正,就是恪守正道,追求心正、法正、行正,牢固树立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环境司法原则,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敢于担当作为,切实承担起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责。创新则是指勇于开拓,善于创造,懂得变通,工作方法举措不断推陈出新。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利益多元的特点,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平衡好环境公共利益、人身财产权益和企业经营利益等各种利益关系。


2008年5月,无锡中院成立了全国首家中级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江阴法院环保合议庭也挂牌成立,守正创新是环保庭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的工作理念,也催生了一系列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生态环境保护现实需要的创新举措和典型案例。如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污染侵权民事案件中,环保局作为原告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某种意义上也是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雏形”。


真正落实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要求。2019年7月,江苏高院对全省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建立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其中在江阴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作为该法庭负责人,如何推进审判专门化是摆在我面前迫切要破解的课题。法庭的成立,仅表明审判机构和工作机制初步实现了专门化,但审判程序专门化和审判理念专门化并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基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侵害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的交互性特点,在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确定、因果关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乃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同时,环境污染程度、因果关系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等技术事实的查明,一直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在遵循诉讼基本原理的前提下,需要充分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案件审理中往往遇到刑事案件控辩双方、民事案件原被告均委托了专家出庭,但专家针对同一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并不相同、有时结论截然相反,给法官认定事实、明确责任带来很大的困惑。


针对此类情况,我们一方面加强对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通过专家库平台多方请教和求证,在案件办理中积累经验、增长知识。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时,对鉴定机构认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在听取控辩双方和鉴定人意见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在一起非法排污造成土壤污染的案件中,编制修复方案的公司明确修复土壤适用排污时的地类农用地标准,但案件审理中发现该地块实际规划的地类发生了变化,及时向方案编制公司提出调整修复方案的建议。


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办案始终。在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例如,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将对涉案危险废物依法有效处置作为工作重点,包括与环保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处置费用等,力争在审理的每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有效处置涉案污染物或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逐步形成“污染物流程化处置”工作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环节:


第一,案件诉至法院后,向被告人明确污染物是否依法依规处置、生态环境是否得到修复将作为被告人认罪悔罪、能否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引导和倒逼被告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主动处置污染物、及时修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对于明确表态愿意配合处理的,给予其一定时间用以协调处置事宜,争取在案件开庭前处置完毕。经过释明,绝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均能配合处置工作。


第二,拓展多途径多方式生态环境修复方法。注意借鉴和吸收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例如在审理污染土地、林地案件中,通过让当事人补植复绿等方式促进土壤环境的修复;部分案件中由环保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对污染物先行处置,由当事人承担处置费用,并采取招投标、竞争性磋商、扩大询价范围等途径确定处置单位,同时也尽可能实现处置价格的公平合理。


第三,当事人自行处置和法院引导相结合。在污染物处置过程中,对于污染后果相对较轻,且当事人有能力、有条件处置的,由当事人自行联系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要求编制处置方案,相关处置费用由其自行负担,具体方案由环保部门或委托专家在专业上把关,方案的具体实施由司法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监管。如果能达到妥善处置污染物、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的标准,在量刑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对于部分有意愿处置但囿于渠道有限等原因无法及时处置的当事人,通过环保部门帮助其联系、协调相关处置单位,再由其自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确定方案后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对于部分处置难度较大、修复周期较长的案件,在确定处置方案后,通过让当事人预缴生态修复费用保证金的方式,确保案件在审限内依法审结,同时有效制约当事人限期治理。


第四,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引导多方责任主体参与污染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加强与公安、检察、环保、国土及属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符合环保处置规范的工作流程;同时,尽可能拓宽处置资金来源,引导和督促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如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产废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参与污染物处置或承担相应费用。2019年7月长一庭成立以来,共审结污染环境案件140 件,被告人和其他责任主体在审理期间缴纳污染物处置费用或生态修复金 21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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