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创新项目|个人也能破产?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如何在无锡落地见效
今年初,无锡中院党组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攻坚开新局、创新增动力”专项行动,以一批创新项目的落实落地全面展现创新实践成果、激发争先创优新动能,引领带动“争当全省法院高质量司法领跑者”实践走深走实。
在近日无锡中院组织的全市法院创新项目展评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评委从17个创新项目中评选出了一二三等奖共9项,其中,中院金融庭报送的《无锡法院全域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力拔头筹。让我们跟随这个创新项目的成果展示,一起看看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如何在无锡法院落地见效的吧~
2022年1月,经江苏省高级法院批复同意,无锡法院全域启动“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简称“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在缺乏正式立法支持的情况下,无锡法院坚持法治化、规范化、协同化工作思路,大胆创新,探索出兼具“救济诚实而不幸的人”和“预防逃废债”功能的类个人破产新路径,取得了审理案件数量多、债务清理效果优的良好成效。
△3月11日,无锡中院组织召开全市法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推进会,在全市范围内铺开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
截至2022年10月20日,全市法院共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153件,涉债务9.63亿元;审结78件,其中和解式债务清理14件、清算式债务清理1件,涉及债务6056万元,清偿197万元,豁免债务1519万元,成功帮助一批诚信创业者摆脱困境、获得经济重生,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
“三个导向”强化理念引领
把准类个人破产审判方向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牢固树立契合经济规律、司法规律的类个人破产审判理念,确保方向不偏。
一是突出法治导向。坚守法律底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设计制度规则、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在深入总结锡山法院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借鉴国内外法律制度和成功实践的基础上,衔接现行民事执行制度和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精神,制定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指引,细化5大类60余项程序节点要求,初步形成一套逻辑严密、务实管用、运行有效的类个人破产程序规则体系。
二是突出诚信导向。坚持诚信原则这个民商法“帝王原则”,把握拯救“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功能定位,注重全流程引导形成鼓励诚信、宽容失败的氛围。程序启动之初,引导债务人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程序推进中,一旦出现或者发现债务人的恶意、不诚信行为,立即终止清理程序,或驳回申请;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后,明确在一定期间内仍受相关资格、行为等信用限制。在移送审查的案件中,有14件因债务人不诚信而被裁定不予受理。
三是突出创新导向。积极创新实践,把自由财产制度、债务豁免、失权复权、免责考察等制度大胆适用于类个人破产案件审判,探索具体适用的情形和标准。如,在议事规则上创设了“一致决+多数决”的双重表决规则,让意思自治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在锡山法院审理卫某类个人破产案时,虽然15名债权人中有5名债权人对债务豁免决议投反对票,但基于债权人均同意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法院最终确定决议结果对所有债权人有效。
“三个环节”拓展程序功能
激发类个人破产审判效应
坚持抓统筹与抓重点相促进,聚焦关键“小切口”精准发力。
△梁溪法院在审理肖某陶某案时,召开债权人会议。
一是把好入口关,严选试点对象。聚焦“执行不能”的现实问题,把“执转破”作为导入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主渠道,共排查执行案件1.51万件,移送审查立案162件,涉及执行案件744件,债务清理成功的15件案件使72件执行案件得到同步解决,实现了破解“执行难”与帮助债务人脱困的双重效果。聚焦为诚信者解除债务危机、激发大众创业、维护债权人利益等价值目标,把为破产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自然人、因个人创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70名“商自然人”,作为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优先考虑对象。如,梁溪法院审理的肖某陶某案,夫妻二人因经营快餐店不善负债550万元,经法院合并适用类个人破产并达成和解,不仅使债权人得到100%清偿,而且使两人重获商机、继续创业。
二是把好免责关,精定考察期限。破产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内容,必须进行严密的程序规制。按照合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原则,并考量当事人合意、债务清偿比例等因素,确定了最短为零、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如,梁溪法院审理的孙某案中,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孙某在拍卖房屋分配后剩余债权分三年清偿完毕,实现清偿100%,则没有设定免责考察期;惠山法院审理的袁某一案中,债权人豁免袁某某45907.02万元,清偿比例73.90%,确定了半年的免责考察期。
△宜兴法院召开夏某骆某类个人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定各类债权,顺利通过了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财产分配及债务豁免方案等。此案已于10月11日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圆满办结。
三是把好出口关,畅通退出渠道。健全债权人和管理人的监督异议机制,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等行为时,立即终止程序,坚决防止逃废债务;即便在债务清偿方案履行完毕之后,发现债务人存在违反诚信的行为,法院也可撤销债务豁免方案。如,锡山法院在审理周某案中,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同意周某提交的债务清偿方案及豁免条件,周某履行清偿计划后,债权人又发现其隐匿财产,法院则撤销债务豁免方案,对周某恢复强制执行。
“三个维度”突出协同联动
构建类个人破产审判格局
坚持增动力与聚合力相协调,建立健全内外协调、运行顺畅的工作格局。
一是强力凝聚内部“协”的力量。在法院内部,强化“立执破”部门一体联动,执行部门梳理“执行不能”案件精准锚定试点债务人,初步筛查后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再由破产审判部门2名法官、执行部门1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具体办理案件,并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常态化开展查人找物、信用惩戒等措施。
△每月召开全市法院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督查汇报会。
二是大力拓展上下“合”的功能。市法院成立由“一把手”院长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试点工作意见,发布3期试点工作专刊,先后12次召开现场调研座谈、推进会或督导会,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基层法院创新机制、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实践成果,锡山法院创建的审执结合衡平机制、唐某类个人破产案件被评为全省法院“类个人破产”创新机制和优秀案例。
三是着力健全府院“联”的机制。在经费保障上,经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将类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纳入破产费用保障基金的支付范畴;在信息共享上,法院向债务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税务机关、信用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全面了解债务人情况;在债务人考察上,建立由村(社区)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破产管理人定期管理、法院常态化管理的债务人管控与救济新模式。
来源:中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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