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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发抖音? 侵权“触手可及”

谢妍 洪明琪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8-25
案件快递


案 情 介 绍

被告王某家有新房一套需要装修。2021年5月,王某找到原告装潢公司,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装潢公司负责其房屋的装修。本来是件喜事,但是在该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由于装修细节发生纠纷。


纠纷发生后,王某不按常理出牌,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玩起了潮流——发抖音短视频。王某请其朋友出面,用其声音配音,在抖音上上传多个短视频,视频画面用大字凸显 “骗子公司”“偷工减料”“装修到一半不装”“以次充好”“跑路”等字眼,并配上具体警示性质的背景音乐和声音,使得短视频极具震撼效果,并产生了一定的播放量,在装潢公司所在地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装潢公司认为王某上述行为对其产生了负面影响,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装潢公司造成的损失3万元。


裁 判 说 理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抖音”是一款面向公众的短视频社交软件,软件用户在该平台上发布的各种短视频均会被推送至其他抖音用户的浏览页面中,任何人都可以点击进行观看。故在该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易被传阅扩散,对相关当事人造成各种影响。


本案中,王某在抖音上发布视频,称装潢公司是“骗子公司”“偷工减料”“装修到一半不装”等,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言论属实。王某将上述未经查证的不当言论发表在公共平台上,对装潢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给装潢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故装潢公司要求王某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由王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短视频以了结此案。



法 官 评 析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该言论自由的行使,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亦享有名誉权,即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侵权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2、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本案中,王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针对装潢公司该特定对象的不实言论,且该言论客观上对装潢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故本案中足以认定王某的行为侵害了装潢公司的名誉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提醒各位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时应多加注意,避免发表未经查证的不实言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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