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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机构走廊拉扯,摔断两颗门牙,谁来担责?



案说民法典//


学生在教育机构上完课后准备放学,老师在教室里组织学生排队并让一个学生带队下楼。谁知学生们在走廊里发生拉扯,导致一名学生摔倒磕断了两颗门牙,这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01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8岁的小航在某培训机构上课。培训结束后,老师要求整队下课,由小伟站在队伍第一个,带队向楼梯口走去,期间老师未陪同护送。


此时,走在队伍后面的小航在走廊上一溜小跑超过了小伟,小伟随即跑上去拉住小航,双方在拉扯间失去平衡,小航和小伟先后摔倒,小伟压在了小航身上,致使小航牙齿磕向地面,门牙断裂。



“孩子被磕掉的是恒牙,事故发生时,培训机构没有老师在现场,事后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现在牙齿暂时粘上了,但肯定会影响吃东西,后期还需要观察牙齿的术后情况更换种植牙,还会产生大笔费用。”想到小航在培训机构磕断门牙的事,小航的父母就非常生气。小航父母认为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应对此事承担赔偿责任,而小伟的父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02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低年级学生上、下课期间的交接义务,在学生下课后,应当由相关老师护送学生下课并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接,保障学生的课后秩序和安全。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完成低年级学生的交接任务,应当对小航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小航和小伟对事故的发生均有同等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培训机构承担70%责任,小航承担15%责任,小伟及其监护人承担15%责任。




03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致害者和受害者均是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教育机构对他们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的义务。该案教育机构对学生放学秩序疏于监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小航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梁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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