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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教育局最新公告!这样做你的孩子可能会没学籍!

2017-06-27 掌控沧州

为做好2017年招生工作,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沧州市发布2017年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到我市招生等有关工作公告。未经批准的外地学校一律不得在沧州市招生。违规招生的,我市将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手续。



一、2017年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到我市招生,须由其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招生计划后,7月5日前向沧州市教育局提出招生申请,经沧州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并在中考成绩公布后,按照我市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具体办法以考生中考志愿填报方案为准)。未经批准的外地学校一律不得在我市进行招生。违规招生的,沧州市教育局将不予认可,并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手续,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二、严禁民办中小学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不得以虚假宣传、减免学费、钱物奖励、私设考点等方式恶意竞争,不得抢注学籍、空挂学籍。对违反规定、扰乱招生秩序的学校,沧州市教育局将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取消其招生资格。


  三、请广大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理性对待子女入学,选择真正适合学生的学校,不要盲目跟风择校。请考生、家长关注中考志愿填报方案,并按要求填报,以免因违反招生政策影响正常升学。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规招生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理。各有关学校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和有效措施积极宣传中小学招生考试政策,确保宣传到人,责任到人,共同维护好全市中小学招生秩序。

特此公告

                             沧州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6日

25日、26日,石家庄、保定、邯郸市教育局分别就2017年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发布公告,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外地学校一律不得进行招生。违规招生的,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手续↓↓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到我市招生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6月23日,河北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教明电﹝2017﹞22号),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现将2017年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到我市招生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2017年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到我市招生,须由其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招生计划后,事先向石家庄市教育局提出招生申请,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并在中考成绩公布后,按照我市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未经批准的外地学校一律不得在我市进行招生。违规招生的,石家庄市教育局将不予认可,并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手续。


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虚假宣传、减免学费、钱物奖励等方式恶意竞争,抢夺生源对于严重违规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石家庄市教育局将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取消其招生资格。


请广大学生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选择真正适合学生的学校,不要盲目跟风择校,以免因违反招生政策影响正常升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5日



保定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到我市招生有关工作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6月23日,河北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教明电﹝2017﹞22号),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现将2017年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到我市招生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2017年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到我市招生,须由其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招生计划后,于7月5日前向保定市教育局备案。未备案的外地学校一律不得在我市进行招生。违规招生的,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手续。


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虚假宣传、减免学费、钱物奖励等方式恶意竞争,抢夺生源,对于严重违规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保定市教育局将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取消其在我市的招生资格。


特此公告

 

保定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6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公告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教明电﹝2017﹞2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2017年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到我市招生,须由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事先向我市教育局提出招生申请,经我市教育局研究同意,方可进行招生。未经我市教育局批准的一律不准在我市招生,违规招收的学生我市将不予认可,一律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手续,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二、大力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严禁民办中小学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不得以虚假宣传、减免学费、钱物奖励、私设考点等方式恶意竞争,不得抢注学籍,空挂学籍。对违反规定、扰乱招生秩序的学校,我市教育局将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取消其招生资格。


特此公告。

   

邯郸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6日

来源:沧州市教育局、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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