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税收为《红海行动》加油……
春节,春节,悄悄过去
好多好看的电影
在春节期间精彩呈现
《捉妖记2》 《女儿国》
捉妖记2
女儿国
但是
最让人热血沸腾
还是《红海行动》
点燃了新年的热血
该片讲述了中国海军“蛟龙突击队”8人小组奉命撤侨,遭遇伏击。同时,还需要和掌握核战原材料的恐怖分子首领周旋的故事 。
影片上映后得到了
各路大V和网友们广泛的支持
不过小编听到最多的还是:
“军人哥哥好帅啊~”
“好想嫁给军人哥哥~”
“军人哥哥好man~”
“好喜欢军人哥哥·”……
你们只知道军人的帅气阳刚,
但是兵哥哥们退役后创业和工作
有哪些税收政策和优惠呢?
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退役士兵
退役金及补助收入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一条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额。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二条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军队转业干部
个体经营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录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
个体经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报送材料
办理流程
企业招录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每一位随军家属(安置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备案事项
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并履行备案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营改增)增值税优惠
(1)自2016年5月1日起,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改增)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2)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营改增)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安置企业应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4.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
★提示:纳税人对所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投身新战场,税收来帮忙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为每一位告别军营、自主就业的军人
助力加油!
向中国军人致敬!
税事小编
专业服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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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地税 将乐地税
编辑:吴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