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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把财产留给“小三”,这样的遗嘱有效么?

2017-02-22 杭州平安创建

“什么时候才轮到我立遗嘱啊?这个月能来吗?”这些日子,浙江省首个遗嘱库经常接到这样的问询电话,打电话来的,大多是老人。据悉,自去年6月底成立以来,遗嘱库已有近300位老人来立遗嘱,而预约也已经排到了今年3月。


为啥子立遗嘱如此热门?

我省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杭州尤甚,随之而来的是有关遗产的官司大增。有的家庭因为财产继承纠纷而亲人反目,有的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结果却出乎意料……前段时间,网上一篇题为《独生子女再不注意,连房产都继承不了!》的帖子,更是让“继承那些事儿”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关于遗产继承,我们到底该注意些什么呢?平安君贴心地给小伙伴们请来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浙江省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讲述了遗产继承中我们不太了解的那些事儿。




独生子女为何继承不到全部遗产?


“当下,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4-2-1家庭很普遍,”祝双夏律师说,但独生子女想要继承父母留下来的遗产,却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的事情。

90后广西南宁小伙小光的这个春节过得很纠结,他想给同在南宁的奶奶拜年,却又怕奶奶不肯见他。因为继承父母遗产的事,他两次将70多岁的奶奶告上法院。现在官司虽然已经了结,可奶奶却与他结下了心结。10年前,小光还是个初中生时,母亲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20多天后,父亲因承受不了母亲去世的打击选择了自杀。此后,小光就由外婆和3个姨妈抚养。父母在南宁留下2套房产等财产,使得小光衣食无忧。不过,这些财产也带来了纷争。

小光父母意外过世,并未留下遗嘱。那时,小光的外婆马老太和奶奶覃老太都还健在。在马老太看来,小光没有了父母,财产就该全留给小光。但覃老太却不这么看,老人认为自己儿子的财产她有权继承。为了保障小光的权益,马老太作为监护人,和小光一起将覃老太告上了法院。法庭上,马老太表态,属于她继承的份额,她放弃继承,由小光来继承。法院最终判定,2套房产全部归小光所有,小光按继承比例补偿覃老太10多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之所以会产生纠纷,是因为大家对于法定继承人的概念不甚清楚。”祝律师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小光的父母先于小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过世,那么小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小光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独生子女的小光,不能继承父母名下的所有财产。

对于之前刷爆朋友圈的“杭州姑娘小丽作为独生女儿,却不能顺利继承父母留下的学区房”一事,祝律师表示,这也是因为小丽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没有及时办理遗产分割手续,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小丽必须和七大姑八大姨,还有一众堂表亲兄弟姐妹分享她父母的遗产,因此她理论上最终获得的房产继承份额才会出现7/8的情况。



老人立了多份遗嘱,哪份有效?


父母没留下遗嘱,子女继承遗产遭遇困难,那么,如果老人立了多份遗嘱,又该怎么办呢?

年近80岁的老人孙先生有5个子女(4个女儿1个儿子),自知年事已高,他于2004年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近600多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管。因5个子女的家庭生活境遇有好有坏,根据当时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孙先生在2008年对2004年的遗嘱进行了调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他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女士一直在旁边记录。

2010年孙先生病故,5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割产生异议,其中2个子女认为2004年的遗嘱有效、3个子女认为2008年的遗嘱有效,母亲陈女士协调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5个子女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诉诸法院。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弟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与被告席。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后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2008年的遗嘱,确定20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最终,官司谁也没有赢,亲情却输得精光。


“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享有多少份额的遗产,完全取决于遗嘱的内容。可以说,遗嘱是完全体现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有效途径。”祝律师表示,但遗嘱继承的前提必须是被继承人立有1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在形式上必须满足以下5种法定形式之一:1、自书遗嘱;2、代书遗嘱;3、录音遗嘱;4、口头遗嘱;5、公证遗嘱。值得一提的是,以上5种遗嘱的效力等级不完全相同,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已经立了1份公证遗嘱,日后想要撤销或者变更这份遗嘱,就必须到公证处撤销或重新订立1份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在满足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更改或撤销。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机打遗嘱也走入了寻常家庭,然而,这种遗嘱的法律效力却是存在问题的。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因此,法院最终否定了孙老先生2008年立下的遗嘱。



“父债”必须“子偿”吗?


长久以来,“父债子偿”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么,在法律概念里,“父债”必须“子偿”吗?祝律师说:“还真不一定!”

2004年6月21日曾有媒体报道过一则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郭某的父亲退休后,经常喝酒赌博,郭某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50元支付其父赡养费。由于开销过大,每月500元的退休工资加上郭某150元的赡养费仍满足不了郭父的生活需求,老人不但卖掉了家中房子,还负债数千元。2004年2月,老人去世,没有给郭某留下任何遗产,却有一些债权人上门讨债。郭某拒绝偿还,但债权人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郭某独立生活后每月从工资中支付其父的赡养费用,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郭父生前借债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去世后又未留下任何遗产甚至还欠下了一大笔债务,所以,法院判决:郭父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不应由其子郭某偿还。

债权人的利益是要保护的,但是债务人的义务履行起来也是有条件的。祝律师分析说,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不继承遗产一般也就不承担债务。

换句话说,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子女是否一定要偿还父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以实有遗产还债,对不足部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有偿还的义务。如果由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迫使父母借债维持生活的,则不论债务大于还是小于遗产,子女都要承担其清偿义务。


做足功夫的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订立遗嘱本身是很私人的事情,但也得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德。如果违反了这些,那么遗嘱很可能被判无效。”祝律师说。对此,她认为当年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很有典型意义。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抱养了一个儿子。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名叫张某某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2年同居。蒋发现这一事实后,进行劝告但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公开租房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2001年2月,黄患上肝癌晚期,随后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某负责安葬。”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蒋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祝律师分析说,虽然对于此案的争议很大,但它给现在很多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判例。在此案中,黄所订立的遗嘱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其真实意思表示上,都符合有效遗嘱的条件,但是法院认为,他这份遗嘱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因而认定为无效。

原创出品

作者:汪盼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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