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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宣传部 吉林警察学院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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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普及

提高防范意识

保护财产安全

防范金融风险知识普及


当前,国内涉非涉稳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新发案件反弹较大,输入型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切实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让群众远离非法集资陷阱,度过安乐、祥和的新春佳节,今天就让我们跟随吉小警一起来学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何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广义上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常见表现形式

常见形式一

承诺低风险 、高回报

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引诱群众,是所有犯罪分子不变的欺骗手法。非法集资者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利息、奖金、积分返现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而且为了骗取更多人的参与,他们开始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开始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常见形式二

冒用合法外衣或名人效应

犯罪份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常见形式三

利用亲情诱骗熟人、亲人受骗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的劝说下参与的。非法集资都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等关系,以高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常见形式四

编造虚假项目混淆概念

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虚拟货币”等新的名词,欺骗群众上当受骗。

常见形式五

非法集资网络化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如2016年的“e”租宝平台、2017年的“钱宝网”等等。还有一些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传“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有关非法集资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二

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三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四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马甲?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五

非法集资涉及哪些罪名?

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问题六

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七

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问题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九

集资诈骗罪定罪如何定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提高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共建和谐美好环境

远离非法集资

共度祥和新春

筑牢法律防线

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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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 | 新媒体中心 刘妍希  韩先宇

校对 | 新媒体中心 李   卓  吴禹含

责编 | 宣传部 韩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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