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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部署要求,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全力推动破产案件办理进程,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依法履职作出以下指引:



提高疫情防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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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坚决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依法统筹、及时高效推进办理破产工作。


强化防控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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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对于疫情排查、隔离、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监测检测等方面的防疫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个案受疫情影响情况,制定案件疫情防控期工作方案,建立应对疫情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定期报告和重大突发事项报告制度。对于继续经营的企业,管理人应当制定或者监督企业制定应对疫情的工作预案,落实或者监督落实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方案,保障生产经营平稳有序、疫情防控措施实施到位。


能动扶助受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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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管理人应着重推动其与债权人的和解工作;对于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以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加强识别,推动清算与重整、和解的程序转换;充分关注疫情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积极参与预重整,搭建债权人、困境企业、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平台,形成重整计划框架方案,并推动重整程序的依法确认,降低制度性成本。


充分保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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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向政府部门申领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提供支持;因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申请提前清偿债权的,管理人经法院同意后,可予以适当清偿。企业留守、续聘的职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管理人应依法核发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优先线上办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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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先通过线上办理各项破产事务,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接触。管理人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深圳移动微法院、破产微法庭(腾讯小程序)等多个线上平台参与开庭、参加听证、尽职调查、在线查询、申请摇珠、审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多项工作。


依法充分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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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办理破产事务,应当通过网络公开和定向通知等方式,及时充分披露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指定情况、债权申报指引、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招募重整投资人等信息,充分保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相关主体的知情权,确保各项破产事务办理公开透明。


及时主动接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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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尽可能通过线上或邮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并做好接管笔录;确需进行现场交接的,应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并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对因受疫情影响债务人相关人员无法在管理人指定期间配合接管,有正当理由的,管理人可经法院同意后延期接管,但应向债务人相关人员释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妥善保管责任。对于经管理人初步判断下落不明的企业,管理人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接管工作。


推动线上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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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指引债权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微法庭(腾讯小程序)、钉钉破产案件管理平台等开展债权申报相关工作;使用相关平台存在困难的债权人,管理人应当通知其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以及提交债权异议材料。管理人审查债权,可以要求债权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并通过视频展示的方式进行证据原件核对。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合理异议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债权人以邮寄等适当方式提供证据原件或在疫情防控期结束现场提交。如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申报债权情形的,管理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面尽职调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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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债务人财产或事务的调查,管理人应通过有关部门的官网、政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办理线上查询。对于债务人在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管理人可在接受指定后及时申请法院通过执行鹰眼查控系统协助调查。对于外地财产的调查、对外长期投资的外地子公司的调查、需赴有关部门调取档案查询、银行流水或明细调取等无法通过线上完成的工作,管理人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补充调查工作。


关注行使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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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关注个案债权申报期限、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期限、对外债权的追收期限、撤销权和抵销权行使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以及衍生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中涉及诉讼时效、上诉期限、执行期限、再审期限、除斥期间等问题。涉及权利行使期限的事项,如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行使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提交延期申请,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积极稳妥推动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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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应当对债务人是否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疫情期间复工条件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如债务人属于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或者涉及维持民计民生的企业,管理人应当督促债务人积极创造复工条件,在征得法院许可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尽快恢复生产。


推行线上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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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通信、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对于决定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微法庭(腾讯小程序)、钉钉破产案件管理平台等网络平台组织召开。管理人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有关程序和表决规则应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妥善分类管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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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避免疫情防控期间发生财产不当贬损或灭失的情况。需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保管费用过高、易损、易贬值或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快速启动处置程序;债务人财产出租的,承租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减租的意见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灵活开展审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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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审计、财产评估的,管理人应及时申请本院以线上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机构产生后,管理人及时做好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工作对接,以线上或者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确需现场盘点和清查的,应在确保疫情防控条件和安全可行的条件下进行,并做好防疫工作预案。


争取政府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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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参照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为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出台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符合社会保险延期补缴、援企稳岗补贴发放、金融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延期申报减免、房租减免等相关政策优惠的,及时主动申请,最大化保护债权人权益。


依法推进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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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受疫情影响不具备处置条件或者可能造成处分价值降低的财产外,管理人应当积极推进财产线上处置。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物资及生产设备,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抓紧妥善处置,将紧缺的生产要素尽快投入市场。管理人线上拍卖财产,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网拍辅助机构通过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看样途径。


加速实施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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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应加快财产分配分案的制定,并通过线上债权人会议,推动分配方案的表决通过和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系防疫物资生产商的,其债权经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尽快对其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必要时可以进行预分配,以支持该债权人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的生产。


优化重整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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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整及预重整案件,管理人应当对重整相关工作进行提前研判,积极听取各利害关系人意见,尽量降低疫情对债务人重整价值的不利影响。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该做好相关政策的指导工作。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管理人可申请延长相关期限。


完善履职费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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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为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经法院许可聘用专业人员处理疫情防控事宜所需合理费用,均可列入破产费用。债务人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或维持疫情期间民计民生的企业,有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按照共益债务处理,并报债权人会议核查。


强制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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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案件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来源 | 深圳破产法庭

编辑 | 马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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