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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4个案例入选广东高院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深圳法院有4个案例入选,分别是“香港破产清盘人申请内地协助网拍香港资产案”、“工商银行亚洲公司申请执行案”、“森科公司诉曹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深圳宇辉公司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案”。


深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涉港等跨境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努力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起来看看




香港破产清盘人申请

内地协助网拍香港资产案



以跨境网上拍卖形式处置香港破产资产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香港法院作出破产命令,宣告香港居民罗某辉破产。2002年12月,破产人债权人大会委托邓某华为清盘人,负责处置和分配罗某辉的资产。清盘过程中,清盘人发现罗某辉名下香港企业皇爵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5个香港特别车辆牌号码(即“幸运车牌”)具备一定的价值。因香港无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为实现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清盘人于2019年2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借助深圳破产财产拍卖平台处置香港破产财产,以提高财产处置价值和成功率。

办理过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由境内管理人为境外破产代表提供协助没有法律障碍,具有可行性。故指导深圳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与香港清盘人进行接触和磋商,就香港清盘人的地位、香港清盘程序的性质以及财产处置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认定可以由境内管理人自治组织作为境内管理人的代表,协助境外破产代表处置目标财产。2019年3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深圳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协助下,通过适用深圳法院破产财产处置模式,5个香港特殊车牌号码在阿里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由一位香港居民以人民币60万元总价成功拍下。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指导境内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为香港破产管理人提供民间协助,积极推动内地通过网络拍卖形式处置香港破产资产。





工商银行亚洲公司申请执行案



确认香港清盘企业受送达人



基本案情


2016年,香港企业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因与内地居民郑某、可信工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信香港公司)及香港居民库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获胜诉。郑某、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已在香港宣告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根据香港法律,公司破产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个人破产受托人可在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故认定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并在执行过程中向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使涉案房产得以顺利拍卖。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清盘企业和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并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提升司法送达和执行效率。





森科公司诉曹某著作权

权属、侵权纠纷案



采纳知名度证据解决涉港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香港企业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系“B.Duck”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旗下“”“”“”等小黄鸭形象被广泛使用于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中。2017年,森科公司发现内地居民曹某在经营的淘宝网店中销售使用了上述小黄鸭形象的手机壳。森科公司以曹某擅自销售带有其作品的产品损害其品牌商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美术作品于2014年获得“香港名牌”称号,于2016年获得“香港卓越名牌”称号,其品牌及设计曾被央视网《香江故事》予以报道,曹某未经森科公司许可而擅自使用该美术作品的商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森科公司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故判决曹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森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采信著作权人就其作品知名度提供的相关证据,严格保护香港知名品牌的著作权及相应的网络传播权、发行权。





深圳宇辉公司诉市场

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案



规范行政机关办理香港跨境

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基本案情


香港宇辉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宇辉公司)与深圳市葵涌土洋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土洋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宇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宇辉公司)。2009年,双方约定土洋公司退出深圳宇辉公司的经营,深圳宇辉公司的全部股权由香港宇辉公司持有,后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7年8月,深圳宇辉公司取得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备案,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为外商独资企业。市场监管局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回复不予受理和登记。深圳宇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场监管局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并要求变更公司类型登记。

裁判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洋公司2014年仍以股东身份参与深圳宇辉公司经营管理,与2009年协议约定存在矛盾,且深圳宇辉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管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违法,故判决确认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法,驳回深圳宇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没有载明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告知补正程序、未明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同时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登记处理,均构成程序违法。且深圳宇辉公司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强制性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决定,判令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和登记行政决定,明确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公司类型变更登记申请,减少行政审批对企业的影响,保护香港在粤跨境投资者办理工商登记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何志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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