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新意见发布!深圳“办理破产”,这样提速!


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依法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为目标,以破产办理“集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原则贯穿始终,全面优化创新破产办理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职能,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




集约化原则
《意见》从程序依法简化归并、衡平保护各方权益出发,确立了破产办理和审理中“人,同时选;事,同时做”的集约化原则。具体体现为:

(一)管理人同时指定及集约选任。法院可以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因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或节约成本需要等进行集约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二)破产事务集约办理。管理人在办理破产中,债务人接管、债权审核、财产调查、委托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应当同步开展,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可以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多宗案件批量指定同一管理人的,同类破产事务应当集约批量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三)多个重整申请的集中审查。对清算程序中有重整需求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及时公开企业重整需求及第一个重整申请信息,通知相关权利人在30天内及时提出申请并集中审查,依法保障申请重整方权益,防范程序有可能被拖延或滥用的风险。






信息化原则
《意见》立足最高法院企业破产重整平台,结合智慧法院建设,依托深圳本地破产办理信息化平台,提升破产办理效率、降低办理成本。具体体现为:

(一)破产微法庭实现在线办理债权申报、审查和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常态化运作。

(二)“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联动云平台”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涉税事务办理中,破解当前税款债权申报、涉税事项办理中的瓶颈障碍。

(三)深圳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实现破产程序性文书的“一键生成”和“一键发送”;“i深圳”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实现破产程序中需要公告、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的送达。





规范化原则
《意见》从确立标准化流程、增强程序可预测性的角度,对当前破产办理中的“堵点”“痛点”“盲点”进行梳理,规范办理流程、统一裁判规则。具体如下:

(一)规范破产事项办理。对破产程序中的可沿用事项、委托审计事项、清算责任追究事项等进行明确规范,并提供了无财产案件如何处理的解决方案。

(二)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期限。《意见》中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期限,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提交二次表决的期限、委托审计评估的期限、案件审结期限等进行合理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得超期办理。

(三)规范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申请的提出与审查。对于跨境破产程序中的司法协助申请,《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申请的提出、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以及申请跨境司法协助应提供的材料,为规范跨境破产程序提供指引。



扫码查看

《 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

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来源丨深圳破产法庭

编辑 | 赵婷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