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的相关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今年的3月1日开始实施。相信很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此都非常关心,特别是很多长期深陷债务危机无法解脱的债务人,和一些把钱借给了别人,还没有得到偿还的债权人,以及银行、资产公司等专业的金融机构,可能都对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倍加关注。
今天,鹏法君继续和大家一起学习《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相关知识。各位同学,准备好小本本啦!
第二期
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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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哪些债务人可以进行个人破产?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PART 02
谁有权利申请债务人破产?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第九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PART 03
申请个人破产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需要证明债权合法有效,经过法定程序催收仍不能得到清偿,以及债务人的身份符合条例第2条的规定。
债务人申请自己进行个人破产,还需要提前对自身的资产、负债、破产经过等进行详细梳理。
PART 04
个人破产被法院受理以后
债务人/债权人的生活将会发生哪些改变 ?
(一)债务人生活保障
(1)为债务人保留豁免财产的范围
(2)房产如何保留问题
(3)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新取得的收入如何处理
(二)对债权人的权利有何影响
(1)围绕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一并纳入破产程序处理
(2)清偿顺序与优先权
(3)禁止暴力追债及个别清偿
课程预告
第三期:
个人破产之债务人义务
主讲人:
黄新法官
讲解内容:
个人破产条例之债务人义务解读
开课时间: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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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深圳破产法庭 公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