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数字藏品的“陷阱”
独一无二的数字藏品
引得无数投资者争相收藏
看得见却摸不着的虚拟物品
如何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工具?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陈某注册成立A公司,在无ICP证(网络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服务备案情况下,开发B平台公开销售某款数字藏品,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宣传其发售的藏品为限量,投资该数字藏品稳赚不赔。
2022年7月,B平台首发某款数字藏品。在“保本回购、稳定升值”的宣传话术诱骗下,众多用户在B平台购入该款数字藏品。一个月内,对外售出近3万份藏品。其后陈某开放二级市场交易,并通过操控账户、雇佣水军等方式虚增交易价格、炒作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其间,陈某从平台套现90余万元。2022年10月至11月,陈某停止服务器续费,关闭平台,用户无法提现和查看“数字藏品”。
2022年12月底,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对于本案中涉“数字藏品”诈骗行为的定性,可从两方面认定:
一、诈骗行为的认定。陈某作为A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搭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涉案平台,发售不具有对等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以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赠送实物”等骗术,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资金。后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流转交易,以拉抬价格等方式干预、炒作,利用客户“追涨”心理保持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陈某持续提现涉案平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关闭平台造成客户无法提现和查看藏品,导致案发时无法退还全部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法院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周芝芳
福田法院刑事庭
二级法官
数字藏品是通过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在区块链系统生成可追溯的唯一数字凭证,实现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数字藏品本质是数据代码,其权益凭证依附于特定区块链,尚未形成公允价值体系,因此具有炒作空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公开发行所谓的“数字藏品”,部分用户因对数字藏品缺少相关知识、投资获利心切等原因,投入大量资金,最后落入“圈套”,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鹏法君提醒,投资者应警惕平台虚假宣传的高额收益、稳赚不赔,不被利诱手段和人为营造的抢购假象所迷惑,选择正规的平台和渠道购买投资产品,避免因虚假的“高额回报”丢了真金白银。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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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周芝芳 赵金江
图片:网络
编辑:马丽敏